近日,成都市新津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对辖区内某企业进行执法监督检查,在当事人办公电脑登录其备案注册网址,在“产品中心﹥废弃油脂处理设备﹥中餐油水分离器”页面,发现有“产品简介:由我公司发明的中餐店专用餐厨垃圾处理机(发明专利号:ZL201310311593.9),属于新一代环保节能型餐厨垃圾厨房现场预处理先进设备”等字样的宣传内容。
执法人员通过中国知识产权局网站查询上述专利号,显示“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的视为撤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有关规定,专利申请视为撤回,即表示未授予专利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属于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作广告的行为。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新津区市场监管局)
温馨提示: 为保障自身权益,消费者可在中国知识产权局官网查询专利的真实性。如果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发现商品名不副实,专利系商家虚构或冒名顶替,消费者可以使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动追责,进行维权。商家通过虚构信息误导消费者,导致消费者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其行为构成欺诈,可依法要求商家“退一赔三”;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对不法商家将未过审和已过期的专利用于广告作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也没采取必要措施,应依法责成其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以维护相关法律的尊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