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越来越多的品牌会在食品包装设计上直接或间接地采用文案、宣传语、广告词等介绍产品卖点。包装设计本就附带着宣传产品的功能,达到广而告之,让更多的人知晓产品特色的效果。因此提炼产品卖点,抓住消费者心理,利用视觉营销手段促进产品销售无可厚非,但是食品包装设计需要的不只是创意或者凸显产品卖点,还要严格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
我们知道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在市场经济社会,市场主体的一切行为都必须有相应的行为准则,即法律规范予以约束。法制是包装设计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商品包装物广告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广字〔2005〕第173号)第一条规定:“商品包装中,除该类商品国家标准要求必须标注的事项以外的文字、图形、画面等,符合商业广告特征的,可以适用《广告法》规定进行规范和监管。”
由此可见,商品包装物广告是指在包装物上除国家标准要求必须标注的事项以外的文字、图形、画面等,用来直接或者间接宣传、介绍产品的一种广告形式,都需要严格遵循《广告法》条例。
2015年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颁布后,于2018年重新修订,针对部分乱象制定了诸多禁止条款,明确了最高罚款额度以及界定虚假广告的含义。在新广告法逐渐完善的背景下,作为品牌也好、食品包装设计师也好,都应当了解广告法禁用的绝对化用词。
新《广告法》第 9 条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食品包装设计一样需要遵守法规。违反此规定的,依照 2015 年广告法第 57 条的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 2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1 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 2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