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为维护质量认证的有效性和公信力,严厉打击虚假认证、以检测认证名义实施的违法广告行为,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广告法》《认证认可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认证活动广告宣传作如下审查提示:
一、不得在线上、线下发布含有未经批准开展认证活动、冒用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资质、超出批准范围开展认证活动的内容。
二、不得为尚未取得认证机构批准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的任何单位和个人设计、制作、代理、发布认证活动的广告。
三、不得发布“当天出证”“当天出报告”“直出证书”“不送样检测”等涉嫌虚假认证的内容。
四、不得发布“确保通过”“认证包过”等含有明示或暗示的保证性承诺内容。
五、除国家统一推行的认证制度外,认证机构自行开展的认证活动及认证证书、认证标志,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词进行广告宣传。
六、广告中使用认证证书、检验检测报告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认证认可内容有使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七、不得利用伪造冒用认证证书和检验检测报告进行广告宣传。
提醒媒体单位、广告经营单位、网络交易平台等:各广告活动主体应认真落实资质审核和信息公示义务,加强广告内容审查,在发布含有认证内容的广告时,要严格查验认证活动及认证结果是否真实有效,不得发布内容与证明文件不符或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不得以评价证书、评估证书等代替认证证书进行广告宣传,坚决制止和防范虚假违法认证广告宣传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