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8日讯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日前公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黄处〔2023〕012023000494号),洁欣(上海)形象设计有限公司存在发布广告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的违法行为,被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20.00万元,责令停止发布,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4月17日。
2023年2月3日,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舆情监测中发现,洁欣(上海)形象设计有限公司在位于上海市黄浦区淮海中路333号的“Strip毛发管理(新天地店)”发布展示的海报存在制造容貌焦虑,涉嫌构成发布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广告的行为。
现查明,当事人主要经营项目为脱毛服务。当事人自行设计海报广告两张,其中广告一:“全球脱毛专家”的内容是两位身着泳衣的女士和一只毛发旺盛的猩猩一起手拉手一起跳进湖泊里的背影图片,并配有“THEGLOBALHAIRREMOVALEXPERTS全球脱毛专家”的文字说明;广告二:“全年无忧脱毛体验”的内容是以一扇门内的身着紫色底色、白色圆点点缀的连衣裙和红色高跟鞋的女性,门外站一只身着相同服饰的全身毛发的猩猩,并配有“感受STRIP永恒不变的HSQ魔法:卫生(Hygiene),速度(Speed)品质(Quality)”“全年无忧脱毛体验”的文字说明。
当事人已于2023年2月3日主动将上述广告从四家门店内及APP上的广告下架,并于2023年2月6日将四家门店的纸质宣传册下架。
当事人发布的上述海报广告,存在刻意营造出“多毛体态”的猩猩与女性模特的鲜明反差感,没有对社会公众采取正确的引导。对于“多毛体态”的群体,尤其是“多毛体态”的女性群体没有给予应有的尊重。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规定,构成发布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广告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主动整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人民币200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以下为原文:
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黄处〔2023〕012023000494号
当事人:洁欣(上海)形象设计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942401394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复兴西路57号甲2幢210室
法定代表人:LimSiangHwee
2023年2月3日,我局在舆情监测中发现:洁欣(上海)形象设计有限公司在位于上海市黄浦区淮海中路333号五层04室的“Strip毛发管理(新天地店)”发布展示的海报存在制造容貌焦虑,涉嫌构成发布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广告的行为。为进一步查清情况,我局于2023年2月22日对洁欣(上海)形象设计有限公司行为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当事人主要经营项目为脱毛服务。当事人自行设计海报广告两张,其中广告一:“全球脱毛专家”的内容是两位身着泳衣的女士和一只毛发旺盛的猩猩一起手拉手一起跳进湖泊里的背影图片,并配有“THEGLOBALHAIRREMOVALEXPERTS全球脱毛专家”的文字说明;广告二:“全年无忧脱毛体验”的内容是以一扇门内的身着紫色底色、白色圆点点缀的连衣裙和红色高跟鞋的女性,门外站一只身着相同服饰的全身毛发的猩猩,并配有“感受STRIP永恒不变的HSQ魔法:卫生(Hygiene),速度(Speed)品质(Quality)”“全年无忧脱毛体验”的文字说明。
“广告一”由当事人设计制作完成后,发布在上海市黄浦区淮海中路333号五层04室、上海市徐汇区淮海中路999号地下一层夹层(LG1)102室、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D座(商场裙房)地下二层(LG2层)LG2-53室等三家门店的电子屏海报内滚动展示,该海报图片在上海市静安区延安中路1218号地下一层SB1-05A室,也采用纸质海报宣传并固定展示。
此外,当事人将“广告一”图片作为宣传册的封面图使用,并将宣传册放置在上述地址的四家门店用于展示和宣传。同时,当事人将“广告一”作为上述四家门店的大众点评APP的主页图片使用。
“广告二”由当事人设计制作完成后,发布在上海市黄浦区淮海中路333号五层04室的电子屏展示。另查,当事人上述“广告一”的纸质海报、纸质宣传册等由******印制。当事人已于2023年2月3日主动将上述广告从四家门店内及大众点评APP上的广告下架,并于2023年2月6日将四家门店的纸质宣传册下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授权委托人的询问笔录、现场笔录、现场照片、宣传海报现场照片、整改后的现场照片、纸质宣传册复印件、大众点评APP的主页截屏、整改后旗下四家门店在大众点评APP上门店主页截屏、2021年2月至2023年2月的销售记录统计、租赁协议复印件、广告印制费用的转账电子凭证、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我局于2023年3月30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沪市监黄听告〔2023〕012023000494号),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当事人发布的上述海报广告,存在刻意营造出“多毛体态”的猩猩与女性模特的鲜明反差感,没有对社会公众采取正确的引导。对于“多毛体态”的群体,尤其是“多毛体态”的女性群体没有给予应有的尊重。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规定,构成发布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广告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主动整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
2.罚款人民币200000元。
现要求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交至本市各大国内商业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