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遍布各大社交及媒体平台的“达人探店”“达人种草”“达人体验”等短视频,只要同时附上链接、可实现跳转购买的,从下月起,此类行为即属于互联网广告,必须标明“广告”字样,不得误导消费者。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3年5月1日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否则,将按照《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办法》对于社会各界诟病比较集中的互联网广告问题,如弹出广告“过多过滥”、直播卖货乱象频出、明星网红虚假代言等予以进一步规范。针对弹出广告“过多过滥”问题,《办法》进一步对“一键关闭”情形进行了细化规定,增设了广告发布者的法律责任,强化对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
同时,明确互联网广告发布的“禁区”和“红线”。如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烟草(含电子烟)广告、处方药广告;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保健食品等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针对知名艺人、娱乐明星、网络红人等虚假违法代言问题,《办法》规定,直播营销人员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构成广告代言的,应当依法承担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和义务。也就是说,明星代言、网红代言等想通过网络直播带货钻的“法律空子”也被堵上了。
中国广告协会法律专业委员、互联网资深法务孟洁在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近年来,随着互联网设备从PC端向移动端扩展,互联网广告在广告形式、经营模式、投放方式等方面也在不断发展变化,并且已经进入新媒体、自媒体时代,广告多样性、多元性、广泛性的特征更趋明显。《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的出台完全顺应当前互联网广告监管的新形势和新要求。
孟洁介绍,《办法》在《广告法》的基础上,有几个亮点值得重点关注。
亮点1:
明确下一级链接广告的审核范围
《办法》新增第十八条,规定广告主、广告发布者有义务对下一级链接中与前端广告相关的广告内容进行核对。对于广告主而言,如何管理下游广告服务商、与平台高效联动,确保下一级链接内容的合法性、不被篡改;对于平台如何以最快速度发现违法情形并及时处置等问题在实操层面属于合规痛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