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印发《国家印刷示范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新出发〔2022〕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
现将《国家印刷示范企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本办法施行后,2011年12月6日新闻出版总署印发的《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原认定的国家印刷复制示范企业到2022年12月31日失效,企业可以按照本办法重新申报。
国家新闻出版署
2022年11月23日
国家印刷示范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培育和建设一批世界一流印刷企业,推动印刷业高质量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规定和《“十四五”文化发展规划》部署,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印刷示范企业是指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出版导向、价值取向,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自觉推动绿色化、数字化、智能化、融合化发展,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创新突出、技术领先、管理先进、供给优质、安全发展的现代化印刷企业。
第三条 通过建设一批国家印刷示范企业,培育壮大产业发展新动能,深化印刷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推动印刷业改革创新,更好承担宣传思想工作使命任务,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第四条 国家新闻出版署负责国家印刷示范企业的统筹布局和认定管理。各省级新闻出版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国家印刷示范企业的组织申报和日常管理。
第五条 国家印刷示范企业建设工作坚持党的领导、示范引领、有进有退、统筹兼顾的原则。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国家印刷示范企业应当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两年以上(含两年),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社会效益优先。导向意识鲜明,带头贯彻新发展理念,自觉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为人民提供高质量产品服务。模范遵守印刷管理各项制度,建立承印产品内容核查纠错机制,坚定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和文化安全。较高水平履行社会责任。
(二)经济效益显著。积极转变发展方式,效率效益持续提升,规模实力不断壮大,企业人均产值、人均利润等经济指标位居行业前列,出版物印刷企业和数字印刷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3亿元以上,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8亿元以上。
(三)发展动能强劲。践行文化数字化战略,在按需印刷、个性定制、线上线下融合等方面培育新业态,以数字化赋能生产和管理取得成效。坚持绿色低碳发展,持续扩大绿色印刷产品和服务供给,不断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和清洁生产水平。
(四)供给质量优良。坚持质量第一,以印刷精品、优质服务奉献人民,具有较强的质量管理能力和较高的质量控制水平。以先进标准引领质量提升,不断适应个性化、差异化、品质化印刷需求。获得中国出版政府奖印刷复制奖或其他重要印刷质量奖项,通过有关认证或评价。
(五)人才队伍过硬。崇尚创新精神和工匠精神,具有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印刷业高层次人才、专业化技术技能人才和高水平创新团队,技术技能人员和大专以上学历人员数量均不低于员工总数的20%,研发设计人员数量不低于员工总数的6%,企业内部人才培养和技能培训机制完善。
(六)内部治理科学。不断提升企业治理能力和水平,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具备较高企业战略管理能力,标准化、精细化、信息化管理水平高,企业文化积极健康,有效防范化解风险隐患,近两年内未受到新闻出版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第七条 国家印刷示范企业分为4类,应当分别具备以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