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022年度第三次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债券受托管理人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二〇二二年六月
重要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等相关规定、约定及公开信息披露文件等,由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18晨债01”、“本次债券”)之受托管理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编制。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作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广发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
一、本次债券基本情况
单位:亿元、年
债券简称 发行规模 债券余额 起息日 发行期限 票面利率(当期)
18晨债01 9.00 3.50 2018-04-02 5(2+2+1) 6.50%
二、本次债券重大事项
根据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于2022年6月20日发布的《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53),发行人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与Arjowiggins HKK2 Limited(以下简称“HKK2”或“申请人”)成立的合资公司阿尔诺维根斯晨鸣特种纸有限公司于2008年10月因经济危机被迫停产。
2012年10月,HKK2以发行人违反合资合同为由,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提出仲裁申请。2015年 11月,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公布仲裁结果:发行人需赔偿HKK2经济损失1.67亿人民币及相应利息、354万美元律师费和330万港元仲裁费及相应利息。
2016年10月18日,发行人香港注册地址收到HKK2送达的关于声称金额为人民币16,786万元及利息、美元354.89万元及利息、港币330.39万元及利息(以下简称“该声称债务”)的法定要求偿债书,要求发行人于该法定要求偿债书送达之日起二十一天内偿还该声称债务,如不偿还将对发行人提起清盘呈请,而后HKK2向香港高等法院提交H股清盘呈请。
2016年11月7日,发行人委托香港法律顾问向香港高等法院原诉法庭申请并取得禁制令,禁制令明确说明:“禁止申请人对本公司提出清盘呈请”;2017年2月,HKK2向法院提出上诉,该法院于2017年6月14日驳回发行人取得的禁制令,发行人对此于2017年7月12日提出上诉,并于2017年9月11日根据夏利士法官于2017年8月28日做出之命令,通过第三方向香港高等法院存入一笔合计港币389,112,432.44元(此相等于法定要求偿债书之港币款额及其由2016年10月19日至2018年8月27日之利息,以下简称“保证金”)之款项以无限延期清盘呈请的审理程序。
2020年8月5日,香港高等法院上诉法庭作出判决,驳回发行人于2017年7月12日提出的上诉请求。
具体内容详见发行人于2016年10月26日、2016年11月9日、2016年11月22日、2017年02月25日、2017年07月17日、2017年08月25日、2017年08月29日、2017年09月12日、2017年10月20日、2018年05月15日、2020年8月19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提示性公告》及于2020年8月22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诉讼、仲裁进展的补充公告》。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2022年2月16日,发行人就香港高等法院上诉法庭于2020年8月5日作出的判决提出上诉。2022年5月17日,上诉的聆讯在香港终审法院进行。
2022年6月14日,香港终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发行人上诉请求,并指示早前根据原讼法庭法官夏利士命令缴存法院作为押后HKK2针对发行人所提交清盘呈请条件的款项合计港币389,112,432.44元,连同当中的累算利息,须支付予HKK2。
发行人2017年度已就该项诉讼缴存法院的保证金全额计提了预计负债,详情请参阅《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
广发证券作为“18晨债01”的受托管理人,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及本次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出具本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并提醒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请投资者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