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7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辽宁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及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暂行办法》,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严禁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及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设置破坏或影响风貌的广告、标牌、招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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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要求,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应当整体保护,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办法》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捐赠、投资、提供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工作。
在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禁止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禁止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禁止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禁止修建损害传统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禁止损毁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禁止对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改变原风貌的维修或者装饰,禁止设置破坏或影响风貌的广告、标牌、招贴,禁止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在省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省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应当按照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