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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夸大培训效果!广州发布重要提示

楼主 myb2b021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对校外培训广告发布活动作出相关规定。为进一步推进全市“双减”工作落地落实,全面规范校外培训广告发布,广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就制作、发布校外培训广告作出相关提示。


提示中指出,


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商业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变相发布商业广告。


不得以新闻报道等形式变相发布校外培训广告。


不得发布劝诱家长购买、可能引发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的广告。


不得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等。



立案查处教育培训类广告违法案件15宗


有数据显示,今年以来,广州市市场监管局开展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广告专项治理行动10余次,检查校外培训机构和广告经营单位861家次;引导300多家校外培训机构、广告经营单位签订《自觉抵制虚假违法广告承诺书》;对100多家主要校外培训机构企业发布的教育培训类广告持续开展专项监测,累计监测13361条次,发现并督促整改涉嫌违法广告102条次;立案查处教育培训类广告违法案件15宗,罚没166.6万元。


市市场监管局指出,全市各教育培训机构、广告经营发布单位、大众传播媒介、公共场所管理者、互联网平台经营者要建立完善广告审查机制,认真开展广告审查工作,坚决抵制虚假违法广告的发布。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广告监管执法力度,依法从重从快查处违反“双减”政策发布的虚假违法广告。希望广大消费者积极参与监督,如发现有关违法行为,请拨打12345热线举报。


附:提示


一、不得通过主流媒体、新媒体、公共场所、居民区各类广告牌和网络平台等,刊登、播发校外培训广告。


二、不得发布各种夸大培训效果、误导公众教育观念、制造家长焦虑的违法违规广告。


三、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商业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变相发布商业广告。


四、不得发布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以及妨碍社会公共秩序、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教育培训类广告。


五、不得以新闻报道等形式变相发布校外培训广告。


六、不得发布劝诱家长购买、可能引发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的广告。


七、不得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


八、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


九、不得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十、不得制作、刊登、播放、张贴或者散发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广告。


十一、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在线教育网络产品和服务,不得插入网络游戏链接,不得推送广告等与教学无关的信息。


十二、不得发布引诱未成年人过度使用电子产品、导致沉迷网络的广告。


十三、不得发布含有虚构原价、虚假折扣等内容的教育培训类广告。


十四、不得发布含有提供和传播“拍照搜题”等惰化学生思维能力、影响学生独立思考、违背教育教学规律的不良学习方法的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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