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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联合拍摄、授权和贴片广告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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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同年报分析之新收入准则行业应用示例研究是结合上市公司年报披露示例,研究特定行业企业执行新收入准则情况和可以借鉴的实务应用案例,包括行业重大会计政策的选用、首次执行日的影响、核心会计事项的处理和信息披露等。本期微信主要解读新收入准则下影视企业的联合拍摄影视作品、影视版权授权费、贴片广告和按收视情况收费等业务的会计处理。


一、联合拍摄影视作品的会计处理


致同分析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涉足影视行业,参与影视投资、制作。在运作模式上,公司除自制拍摄影片外,也会与其他单位合作摄制影片,合作摄制影片的形式包括:联合摄制、受托摄制、委托摄制、协作摄制。对于影视制作成本核算、收入确认,目前大部分上市公司参照财政部于2004年12月颁布的《电影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4]19 号)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本文分析联合拍摄主导方非主导方的会计处理。


1、影视制作主导方的会计处理


如果公司与其他投资方共同出资(含现金、劳务、实物或以广告时段作价等),并按合同约定比例投资,根据投资额约定一定的收益分成比例(通常承诺有最低收益,如该作品所投入联合投资额的一定比例),同时负责该影视作品的制作,则为主导方。


新收入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该企业为主要责任人,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否则,该企业为代理人,应当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的金额确认收入,该金额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扣除应支付给其他相关方的价款后的净额,或者按照既定的佣金金额或比例等确定。同时,新收入准则明确了三种转让前能控制商品的情形和三项转让前能控制商品的迹象。


如果公司作为主导方,负责影视作品的具剧本、拍摄、制作等工作,其他投资方有权监督影片的筹备、摄制、发行与宣传等工作。公司在联合拍摄业务中为主要责任人,应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


2、影视制作非主导方的会计处理


如果公司与其他投资方共同出资(含现金、劳务、实物或以广告时段作价等),并按合同约定比例投资,根据投资额约定一定的收益分成比例(通常承诺有最低收益,如该作品所投入联合投资额的一定比例),但不参与该影视作品的制作,则为非主导方。


新收入准则第二条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第三条规定,本准则适用于所有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但下列各项除外:(一)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本准则所称客户,是指与企业订立合同以向该企业购买其日常活动产出的商品或服务(以下简称“商品”)并支付对价的一方。


因此,有观点认为公司作为影视制作的参投方,该交易实质为公司的投资行为,通常满足金融工具定义,应按照金融工具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披露示例


08075.HK 寰亚传媒


客户合约收益


客户合约收益于货品或服务之控制权转移予客户时确认入账,其金额反映本集团预期就该等货品或服务而有权换取之代价。


当合约代价包括可变金额时,则以本集团因转让货品或服务予客户而有权换取之金额估计代价金额。


可变代价于合约开始时进行估计并受约束,直至可变代价之相关不确定因素其后得以解决,而已确认之累计收益金额极有可能不会出现重大收益拨回时为止。(a) 本集团主办娱乐节目之收益于节目完成后确认入账;


二、影视版权授权的收入确认


致同分析


影视版权可分为独家版权和授权版权。其中,独家版权可以转授给第三方,取得版权授权收入。


新收入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的,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评估该知识产权许可是否构成单项履约义务,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应当进一步确定其是在某一时段内履行还是在某一时点履行。企业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应当作为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确认相关收入;否则,应当作为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确认相关收入:(一)合同要求或客户能够合理预期企业将从事对该项知识产权有重大影响的活动;(二)该活动对客户将产生有利或不利影响;(三)该活动不会导致向客户转让某项商品。


因此,公司在转授版权时,应当根据合同条款等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判断。如果公司预期不会从事对该项版权有重大影响的活动,且不存在基于销售或使用情况收取版权金的可变对价,即使合同约定了版权授权期限,按照新收入准则,应在控制权转移时点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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