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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领域铁拳行动④:儿童用品领域违法典型案例

楼主 myb2b033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六一”儿童节期间是儿童用品集中消费的重要时间点。为切实维护儿童用品市场经营秩序,营造安全放心的儿童用品消费环境,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日前,福建省莆田市市场监管局开展“六一”节日期间专项执法行动。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莆田市城厢区某斗百货商行伪造检验结果和销售不合格童装案


2022年3月21日,莆田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伪造检验结果和销售不合格童装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71.03元,罚款4939元行政处罚。


2021年9月15日,莆田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根据莆田市城厢区市场监管局移送的线索,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把自己在淘宝店铺经营的“某乐母婴店”销售的一款童装的检验报告的第一项(头部和颈部不应任何绳带)的检验结果,把“不符合要求”改成了“符合要求”;第六项(长袖袖口处的绳带扣紧时应完全置于服装内)的检验结果,把“不适用”改成了“适用”。当事人销售的伪造检验结果的童装从拼多多网某店铺进货,消费者在当事人网店下单后,当事人再从拼多多网某店铺订货,商品会通过拼多多直接寄给在消费者,当事人从中赚取差价。截止被查获,当事人共销售该款童装17件,进价24.9元/件,售价58.49元/件,货值金额共计994.33元,共获利571.03元。


当事人伪造检验结果和销售不合格童装的行为分别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五)项、《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莆田市市场监管局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网络购物在给消费者带来便利的同时,也有着以次充好、以假乱真、虚假宣传、服务打折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陷阱。网络购物时,消费者并不能凭感官了解商品的性能状况,这就给一些经营者创造了机会,造成了一些劣质,甚至是假冒商品在网络上流通。本案例中当事人伪造检验报告,将存在一定安全隐患的童装包装为“合格”产品销售,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从严查处、从重处罚,为广大心存侥幸的童装经营者敲响警钟。


莆田市荔城区某明鞋服店经营不合格服装案


2022年3月1日,莆田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服装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540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2月15日,莆田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根据市市场监管局网监科移送的线索,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在其网店销售的一款“女童连衣裙”颈部有存在绳带,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合格证明。经查,当事人已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办理营业执照从事网络销售经营活动,经营方式为无货源销售模式。即公司没有备货,仅有产品图,通过网络销售有客户下单后,直接通过网络联系相关产品的供货商直接发货。当事人在蘑菇街平台上经营的“某母婴”店销售的不合格的“女童连衣裙”经现场查询后台记录,显示已售共计5件,进价39.9元/件、售价为54元/件。因平台促销活动,客户实际支付的金额与售价存在差额部分由该公司与平台另行结算。按已查清不合格商品销售价格计算,当事人共获利70.5元,上述不合格商品货值金额共计270元。


当事人销售的“女童连衣裙”不符合GB31701-2015标准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莆田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儿童服装质量关系广大未成年人的健康和人身安全,也是许多家长普遍关注的问题。一些生产商为迎合儿童的喜好,将产品设计成少儿喜欢的款式,实际上不符合国家标准,属于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不合格产品。本案的查办,有效地打击了不法经营者生产销售此类不合格儿童服装的行为,保障了儿童的人身安全。


莆田市城厢区某新书店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2年4月13日,莆田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其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食品、罚款6500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0月21日,莆田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根据城厢区市场监管局移送的线索,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5月1日从上门推销人员处以每包0.7元的价格购进20包涉案的“调味面制品(红烧牛肉丝味)”及以每包0.25元的价格购进20包涉案的“调味面制品(熊大熊二)”,并于2021年8月30日前以每包1元的价格售出12包“调味面制品(红烧牛肉丝味)”及于2021年9月10日前以每包0.5元的价格售出2包“调味面制品(熊大熊二)”,其货值金额17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无法提供其购进票据和供货方的资质材料及检测报告。


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莆田市市场监管局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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