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澄海区肆晟音乐餐吧、温少星: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陈烨辞与被上诉人广州畅智舞台灯光设备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汕头市澄海区肆晟音乐餐吧、温少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民终317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680元,由上诉人陈烨辞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汕头市澄海区肆晟音乐餐吧、温少星: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陈烨辞与被上诉人广州畅智舞台灯光设备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汕头市澄海区肆晟音乐餐吧、温少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民终317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680元,由上诉人陈烨辞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