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清远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印发,将于2022年5月1日实施。清远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办法》制定背景、法规依据、基本框架等内容解读作了解读。
《办法》对户外广告的管理主体及职责、管理方法和制度、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户外广告设置规范和禁设户外广告情形、各类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行政许可制度和程序,明确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办理条件、各类户外广告设施维护与监督检查等做出规定。对违反本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设定了法律责任。
据介绍, 近年来,随着清远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数量、种类、规模也呈快速发展的态势,出现“多、滥、杂”现象,严重影响城市景观和形象,与清远打造城乡融合示范市和“双区”魅力后花园的发展定位不相符。《办法》的出台旨在通过政府立法的形式,规范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行为,改革监管机制,进一步加强对该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监督管理,提升清远城市形象。
《办法》拟解决历史遗留不符合规划、不符合要求的户外广告和招牌,通过立法明确户外广告设置要求和管理规范。同时,通过立法,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确保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安全有序,与城市环境质量品质相匹配。如《办法》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要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提出相关要求。
还有进一步优化户外广告和招牌管理体制,适应“放管服”改革要求;解决对近年新出现的户外广告和招牌形式管理真空问题,明确管理规范。例如,《办法》规定,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经依法批准后方可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人是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维护、管理的安全责任人。气象部门发布台风、雷雨大风黄色以上和暴雨红色预警信号时,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人应当及时对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进行安全检查,采取加固或者拆除等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安全。
在公益广告方面,《办法》规定, 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应当规划不少于30%用于公益广告的专用设施,经规划设置的公益广告专用设施不得发布商业广告。城市主次干道、高速路口、商业大街、公交站台、交通站场、公园广场等重要位置,应当设置一定数量的大型户外公益广告专用设施。
此外,《办法》还明确,设置招牌应当按照招牌设置技术规范,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其中,历史文化保护区、历史建筑核心保护范围等重点区域以及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招牌应当统一规范,体现特有的文化或者风格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