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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解读材料

楼主 myb2b051

 



一、违法处罚的法律责任
依据《揭阳市市容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三、三十四条对违反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的处罚幅度做出调整。
(一)根据《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违反《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城市建(构)筑物及其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根据《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预期不改正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1、违反《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规定,未取得《户外广告许可证》或者《户外广告许可证(临时)》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2、违反《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户外广告设置人未履行对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监管和维护义务,影响市容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招牌、标识设施设置人未履行对招牌、标识设施的安全监管和维护义务,影响市容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二、修改执法主体推动执法重心下移

根据国家相关法规以及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体系改革政策文件要求,在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由县级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措施权,实行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行使,使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权的规定与国家相关法规及本市机构改革方案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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