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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城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即将实施

楼主 myb2b019

《潮州市城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1年11月16日十五届潮州市人民政府第112次常务会议中通过,自2022年1月15日起施行。为做好《办法》的实施工作,对其具体解读如下:

广告设施和招牌作为空间传播载体,是城市形象的展示窗口,是城市管理和城市景观的重要组成部分,起着承载城市文化、传达城市精神、提升城市活力的作用。加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有助于完善城市治理体系,提高城市治理能力,加强城市竞争力,是提升城市形象与城市软实力的重要举措。

从立法情况看,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我省地方性法规,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尚未进行专门性立法,难以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为适应城市建设快速发展的实际需要,全面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通过制定政府规章解决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中面临的问题非常必要。

本《办法》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和我市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潮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作为立法依据。

(一)适用范围

《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市城区范围内(包括湘桥区、枫溪区、凤泉湖高新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设置管理,适用本办法。

潮安区区域的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设置管理,可以根据辖区管理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名词解释

1.《办法》第三条对户外广告设施、招牌定义予以明确。

户外广告设施,指利用建(构)筑物、户外场地等发布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的设施,包括:(1)利用户外场地、道路等市政设施或者建(构)筑物,设置的展示牌(含“T”型广告牌)、灯箱、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公共广告栏(包括宣传栏、启示栏、警示栏、布告栏、招贴栏等)、实物模型等广告设施;(2)利用建筑工地围墙(挡)设置的广告设施;(3)以布幅、气球、充气装置或者其他形式设置的广告设施;(4)其他利用新型材料或者科技措施设置的广告设施,如激光束、光照图案等。

招牌,是指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组织在其办公或者经营场所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上设置的,用于表示其名称、字号、标识等内容的标牌、匾额、指示牌等。

对于公路(不包括已移交给市政道路管理部门管养的公路)、城市轨道交通地下设施、隧道、车站候车室、港口候船室内设置广告设施的;利用系留气球、无人驾驶自由气球、飞艇、车身、船身等进行户外广告宣传的在《办法》第六章附则中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也指引了相关须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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