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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宁远县税务局资料印制服务

采购类型:
  • 价格要求:电议
  • 采购数量:大量
  • 包装要求:无要求
  • 采购情况:长期有效
  • 所在地:北京
  • 发布日期:2023-08-28 10:03
  • 信息有效期: 长期有效
采购信息描述
  • 所在地:北京
  • 有效期至:长期有效
  • 浏览次数:238

国家税务总局宁远县税务局企业信息资料印制服务










磋商文件





项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宁远县税务局企业信息资料印制服务

项目编号:TJYZ-23-0811

采购人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宁远县税务局企业信息

采购代理机构:天鉴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企业信息






二0二三年八月



目录

第一章 磋商邀请

第二章 磋商须知

磋商须知前附表

磋商须知正文

一、说明

二、磋商文件

三、响应文件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五、响应文件的磋商与评审

六、成交结果与授予合同

七、其他规定

第三章 合同格式

第四章 项目需求

第五章 响应文件组成












第一章 磋商邀请

天鉴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企业信息受国家税务总局宁远县税务局企业信息的委托,对国家税务总局宁远县税务局企业信息税费宣传资料定点印制服务进行磋商采购,现采用公告邀请的方式,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磋商采购活动。

一、项目基本概况

1.项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宁远县税务局企业信息资料印制服务

2.委托代理编号:TJYZ-23-0811

3.评审办法:综合评分法

4.最高采购限价:30万元/年(含税)

5.资金来源:自筹资金

6.项目地点:国家税务总局宁远县税务局企业信息

7.服务期限:叁年

8.供应商选取:当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超过3家(含3家)时,确定得分最高的1家供应商为本项目的成交供应商;当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不足3家时,终止采购。

二、供应商资质要求:

1.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无

三、磋商文件的获取:

凡有意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请于2023年 8 月 17 日8时至2023年 8 月 24 日17时(北京时间)前在天鉴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企业信息(地址:永州市冷水滩区育才路海关大楼内后门二楼) 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持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进行报名并购买磋商文件(售价400元,现金支付,售后不退)。

四、采购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供应商于2023年 8 月29日10时00分前(北京时间)将采购书送国家税务总局宁远县税务局企业信息四楼会议室(永州市宁远县九疑南路56号),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响应文件将拒绝接收。届时请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出席采购仪式。

五、项目联系人地址和电话

采购人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宁远县税务局企业信息

地 址:国家税务总局宁远县税务局企业信息

联 系 人:李女士

联系电话: 15807469467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天鉴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企业信息

地址:永州市冷水滩区育才路海关大楼内后门二楼

联系人:罗女士

联系电话:16607463603






















第二章 磋商须知

磋商须知前附表

注:请在方框□内划√选择,在“条款号”内限选一项。(本项目采用的条款用“◆”标示)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规定

一、说明

第二章第1.1款

项目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宁远县税务局企业信息税费宣传资料定点印制服务

第二章第2.1款

采购人

采购人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宁远县税务局企业信息

地 址:国家税务总局宁远县税务局企业信息

联 系 人:李女士

联系电话: 15807469467

第二章第2.2款

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天鉴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企业信息

地址:永州市冷水滩区育才路海关大楼内后门二楼

联系人:罗女士

电话:13187111003

第二章第2.3款

供应商的邀请方式

公告邀请

第二章第3.1款


供应商资格条件

1、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无

第二章第7.1款

现场勘察

采购人不统一组织。供应商可自行前往进行现场踏勘。

二、磋商文件

第二章第11.1款

获取磋商文件期限

凡有意参加采购者,请于2023年8 月24日17时前 (北京时间)在天鉴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企业信息(地址:永州市冷水滩区育才路海关大楼内后门二楼) 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持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进行报名并购买磋商文件(售价400元,现金支付,售后不退)。

第二章第11.2款

领取或购买磋商文件时应提供的资料

以磋商邀请公告为准。

第二章第12.1款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2023年 8 月 29 日10时00分 (北京时间)

三、响应文件的编写

第二章第16.4款

采购项目预算

项目控制价为:分项单价控制价(含税),每项单价不得超过单价控制价,超过视为无效响应。

评审委员会认为供应商的报价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平均值的,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详细合理的报价成本分析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采购处理。

第二章第19.1款

磋商保证金

□不要求提供

要求提供。

1、投标保证金数额: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18000.00)

2、缴纳方式:供应商应在采购截止时间前从供应商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交纳至以下保证金账户,以到账为准:

公司名称:天鉴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企业信息永州分公司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湘永路支行

账户:4305 0171 4836 0000 0070

备注:供应商在汇款单中注明:“投 XX 项目采购保证金”;

采购人不接受以现金方式提交的采购保证金,以现金方式提交无效;未按要求提交采购保证金的供应商,其采购文件采购人将予以拒绝接收。

第二章第20.1款

响应文件有效期

60日(日历日)

第二章第21.1款

响应文件副本份数

正本一份,副本二份,电子文档一份

采用胶装方式装订,装订应牢固、不易拆散和换页,不得采用活页装订。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第二章第22.2款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宁远县税务局企业信息税费宣传资料定点印制服务响应文件

委托代理编号:

供应商名称:

在 年 月 日 时 分之前不得启封

第二章第24.1款

响应文件的递交地点

天鉴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企业信息(地址:永州市冷水滩区育才路海关大楼内后门二楼)

五、响应文件的磋商与评审

第二章第31.2款

评审因素和标准

见附页1

六、成交结果与授予合同

第二章第37.1款

发布的媒体

/

第二章第39.3款

履约担保

不需提供

七、其他规定

第二章第41.1款

采购代理服务费

(1)代理服务报酬为人民币壹万叁仟伍佰元整,在发放成交通知书时由成交供应商支付,一次性支付给代理机构。

付款方式

签订合同时约定

服务期限

叁年


评审办法

综合评分法







第三章 评审方法及标准

1.评审方法

1.1 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提交成交候选人的评审方法。

2.评分标准

序号

评分因素

评审内容

1

价格30分

以评审小组一致认定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得分计30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得分统一按公式计算: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投标报价权重

1

技术

40分

服务承诺(10分)

供应商提供印刷资料包装完好规范流程,是否符合GB/T 35398-2017《书刊印刷产品分类》国家质量标准执行,提供相关承诺,计3分。

供应商无条件承诺接受临时零星的追、补、添订的急件,提供相关承诺,计4分。

供应商正常征订3个工作日内到货,提供相关承诺,计3分。

样品(20分)

供应商根据采购内容提供样品,样品序号1、12、15、25,每件样品提供1份,供应商提供的样品不符合采购需求要求印色、材质、尺寸的每出现一处问题扣2.5分。每少提供一件样品扣5分,扣完为止。

售后服务(10分)

投标人售后服务方案全面合理、内容完整、科学的计10分,缺漏项、不合理的,每处扣2.5分,扣完为止。

3

商务

30分

类似业绩

(15分)

近3年(指2021年至投标截止时间)每有1个同类型的经营业绩加5分,此项最高得15分(投标文件中应提供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否则不计分)

印刷设备(6分)

提供以下印刷设备图片及设备购买发票,每提供1个计1分,计6分,最高计6分。

彩喷机、滚筒印刷机、胶装机、压槽机、切纸机、刻字机。

好评意见书(9分)

近三年以来提供类似定点印刷项目采购人(甲方)好评意见书的,每提供1个好评意见书,计3分,本项最高计9分。

提供好评意见书采购人(甲方)盖章复印件,未提供不计分。

4

合计

备注:如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或文件,则没收其采购保证金。

供应商得分分数计算法:

(1)各评委根据评分表独立给供应商打分。

(2)取各评委评分的算术平均值作为供应商的评审总得分。

(3)所有计算得分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数,第3位四舍五入。

(4)评审总得分由高到低推荐成交候选人。






















磋商须知正文

一、说明

1.适用范围

1.1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磋商须知前附表(以下简称磋商须知前附表)中所叙述的采购项目。

2.定义

2.1 “采购人”是指本次采购项目的采购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2.2 “采购代理机构”是指接受采购人委托,代理采购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本次采购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2.3 “供应商”是指响应磋商文件要求、参加磋商采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本项目公告邀请的供应商通过磋商须知前附表所述方式,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含资格证明资料),参与磋商采购活动。

2.4 “磋商小组”是指按照有关规定组建的专家评审小组,依法依规履行其职责和义务的机构。

2.5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2.6 “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服务对象。

3.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3.1 供应商应当符合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资格条件要求。

3.2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l)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2)与其他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存在控股、关联关系。

(3)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受到三万元以上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采购活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或者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记录。

4.参与磋商的费用

4.1 无论磋商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磋商采购活动有关的全部费用。

5.授权委托

5.1供应商代表为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持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供应商代表不是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6.联合体形式

6.1除磋商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本次采购不接受为联合体形式的供应商。

6.2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的应遵守以下规定:

(l)联合体各方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义务、工作、合同工作量比例;

(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

(3)除磋商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联合体各方中至少有一方应当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或与其他供应商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

7.现场勘察

7.1供应商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对采购项目现场和周围环境的现场考察。

7.2勘察现场的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勘察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由供应商自己负责。

7.3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负责。一旦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出额外补偿。

8.进口产品

8.1除磋商文件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本项目拒绝进口产品参加磋商采购活动。

9. 采购政策支持

9.1本项目不适用

二、磋商文件

10.磋商文件的组成

10.1 磋商文件由下列文件组成:

第一章 磋商邀请

第二章 磋商须知

第三章 施工合同协议书(格式)

第四章 响应文件组成

10.2磋商小组根据与供应商磋商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条款,在磋商须知前附表中明确。

10.3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任何对磋商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响应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其风险由供应商承担。

11. 磋商文件的提供期限

11.1具体提供期限见磋商文件前附表。

11.2供应商应持磋商文件前附表规定的资料领取或购买磋商文件。

12.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12.1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3.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13.1 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澄清答疑采用书面方式通知已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

三、响应文件

14.一般要求

14.1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的响应。

14.2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及供应商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函电均使用中文。供应商可以提交其它语言的资料,但应附中文注释,在有差异时以中文为准。

14.3 计量单位应使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未列明时应默认为我国法定计量单位。

14.4 响应文件应采用书面形式,电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的响应文件概不接受。

14.5 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中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填写。

15.响应文件的组成

15.1 响应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函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二、磋商保证金缴纳证明材料

三、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四、资格审查等资料

(一)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二)磋商文件规定的基本资格条件证明资料

五、采购报价表

六、其他证明资料或说明

七、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16.报价(本项目为一次报价)

16.1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规定的供货及服务要求、责任范围和合同条件,以人民币进行报价。

16.2供应商应按第五章响应文件组成格式填写。

16.3响应文件成交明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以可变动价格提交的报价将被认为是非实质响应而被拒绝。

16.4供应商的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采购项目预算或其计算方法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7.供应商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

17.1供应商应提交满足本章第3.1款规定的资格条件要求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17.2如果供应商为联合体,则应提交联合体各方资格证明文件、联合体协议。否则,在评审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

18.样品提供

18.1本采购项目根据评分标准提供样品。

19. 磋商保证金

19.1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磋商保证金的,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保证金形式交纳,不得以现金方式交纳,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采购须知规定的磋商保证金。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本章第20.1款规定的响应文件有效期一致。

19.2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交纳磋商保证金,其交纳的磋商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9.3供应商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无效。

19.4采购代理机构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合同签定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9.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上缴采购人:

(1)供应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3)确定成交结果后,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4) 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5)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6)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20. 响应文件有效期

20.1响应文件有效期见磋商须知前附表,在此期间响应文件对供应商具有法律约束力,从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日起计算。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将被视为无效响应。

21.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21.1响应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装订成册,正本一份(电子文件装入采购文件正本密封袋中),副本份数见磋商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正本和副本有差异时,以正本为准。

21.2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按磋商文件要求签章处盖单位章和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任何加行、涂改、增删,应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旁边签字。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22.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22.1响应文件应装订成册,密封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盖供应商单位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22.2响应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22.3响应文件如果未按上述规定密封和加写标记,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

23.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23.1供应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该通知应有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23.2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时,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4.响应文件的递交与接收

24.1 供应商应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送达磋商须知前附表中指定的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应当拒收。

24.2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由供应商代表当场查验响应文件的密封状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当场拆封响应文件。

五、响应文件的磋商与评审

25.磋商程序

25.1磋商程序:响应文件审查、磋商(包括澄清)、响应文件评审、提出成交候选人。其中,磋商按本章第30.1款或者第30.2款情形进行。

26. 响应文件审查

26.1 资格性审查:根据本章第3.1项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对响应文件的资格证明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条件。

26.2符合性审查: 对响应文件(包括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27.实质性响应

27.1实质性响应是指响应文件(包括首次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与磋商文件要求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偏离。偏离指不满足、或不响应磋商文件的要求。

27.2响应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由磋商小组依据磋商文件规定认定。磋商小组决定响应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真实无误的内容,而不依据外部的证据。

28.无效响应

28.1磋商小组在对资格性和符合性进行审查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无效响应,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

(1)供应商不具备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的;

(2)应交未交磋商保证金或金额不足、磋商保证金缴纳形式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

(3)响应文件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4)响应文件不满足本章第27.1款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

(5)报价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

(6)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

(7)响应文件不符合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磋商文件规定及要求的。

29.澄清

29.1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该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公章。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0.响应文件评审

30.1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人的评审方法。本采购项目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30.2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分项报价总和)×价格权值

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31.提出成交候选人

31.1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所有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

32.确定成交候选人

32.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32.2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本项目的成交供应商。当成交候选人超过4家时,确定4家成交供应商;当成交候选人不足4家时,确定所有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

33.磋商终止

33.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磋商采购活动,在本章第36.1款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34.重新评审

34.1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磋商小组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5.保密及串通行为

35.1磋商小组成员以及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35.2供应商不得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不得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提供虚假资料谋取成交;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采购工作。

35.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追究法律责任:

(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采购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响应文件;

(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采购活动;

(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成交;

(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采购活动或者放弃成交资格;

(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六、成交结果与授予合同

36.成交信息的确认

36.1成交候选人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成交结果信息将由采购人盖章确认。

37.询问及质疑

37.1供应商对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

37.2供应商若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可以按法律、行政法规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38.成交通知

38.1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8.2 成交通知书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8.3 成交供应商在收到采购代理机构的成交通知书后10日内,应按照磋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

38.4 成交供应商没有按照本章第38.3款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成交资格,其保证金不予退还。

39.签订合同

39.1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

39.2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等均为签订采购合同的依据。

39.3 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成交供应商不得向他人转让成交项目,也不得将成交项目分包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39.4 成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一)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二)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四)违反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七、其他规定

40.采购代理服务费

40.1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

41. 其他规定

41.1磋商文件的其他规定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合同协议书(格式)








(服务类)


合 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采购人名称)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中标供应商名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____________(采购人名称)(以下简称:“甲方”)通过______采购(采购方式)确定______(供应商名称)(以下简称:“乙方”)为______项目(项目名称)的______供应商。甲乙双方同意签署《______项目(项目名称)合同》(合同编号:______,以下简称:“合同”)。

1.合同文件

下列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合同条款;

(2)报价表;

(3)投标(响应)文件技术部分;

(4)其他。

2.合同标的(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服务名称

数量

单位

具体服务承诺

(包含但不限于服务内容、范围和基本要求)




......





3.合同金额

本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______元(¥______)。本合同项下所有服务的全部税费均已包含于合同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4.服务时间、地点、期限

4.1 项目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以采购人在合同中签字盖章之日起开始计算) 个日历日内完成项目实施并交付甲方使用。

4.2 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的地点


5.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采购人名称) 乙方:(供应商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签章):

盖章: 盖章:

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一、合同条款

合同条款前附表


序号

内容

1

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

2

甲方名称:

甲方地址:

甲方联系人: 电话:

3

乙方名称:

乙方地址:

乙方联系人: 电话:

乙方开户银行名称:

账号:

4

合同金额:

5

服务时间、地点:

6

服务履行期:

7

验收方式及标准:

8

付款方式:

9

履约保证金及其返还:

10

□违约金约定:

R损失赔偿约定:由于乙方的原因对甲方造成的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相应的损失。

11

误期赔偿费约: 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合同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日加收合同金额的0.5%计收,直至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15%。

12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全部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13

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请在方框内画“√”选择):

□提请______仲裁委员会按照仲裁程序在______(仲裁地)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定义

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1 “甲方”是指采购人。

1.2 “乙方”是指中标/成交供应商。

1.3 “合同”系指甲乙双方签署的、合同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1.4 “服务”是指乙方按照招标(采购)、投标(响应)文件要求,向采购人提供的技术支持服务。

1.5 “项目现场”是指甲方指定的最终服务地点。

1.6 “天”除非特别指出,“天”均为自然天。

2.服务标准

2.1 乙方为甲方交付的服务应符合招标(采购)文件所述的内容,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这些标准必须是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2 除非技术要求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服务

3.1 乙方应按照合同的规定,提供下列服务甲方提供符合要求的服务。

4.知识产权

4.1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服务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的起诉。因侵害他人知识产权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全部由供应商承担。

4.2 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5.保密条款

5.1 甲乙双方应对在本合同签订或履行过程中所接触的对方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技术资料、技术诀窍、内部管理及其他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5.2 乙方在使用甲方为乙方及其工作人员提供的数据、程序、用户名、口令、资料及甲方相关的业务和技术文档,包括税收政策、方案设计细节、程序文件、数据结构,以及相关业务系统的硬软件、文档、测试和测试产生的数据时,应遵循以下规定:

(1)应以审慎态度避免泄露、公开或传播甲方的信息;

(2)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对有关信息进行修改、补充、复制;

(3)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将信息以任何方式(如E-mail)携带出甲方场所;

(4)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将信息透露给任何其他人;

(5)甲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其他保密措施。

5.3 保密期限不受合同有效期的限制,在合同有效期结束后,信息接受方仍应承担保密义务,直至该等信息成为公开信息。

5.4 甲乙双方如出现泄密行为,泄密方应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包括但是不限于对由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6.服务质量保证

6.1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如不符时,乙方应负全责并尽快处理解决,由此造成的损失和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保留终止合同及索赔的权利。

6.2 乙方应保证通过执行合同中全部方案后,可以取得本合同规定的结果,达到本合同规定的预期目标。对任何情况下出现问题的,应尽快提出解决方案。

6.3 如果乙方提供的服务和解决方案不符合甲方要求,或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弥补缺陷,甲方有权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由此产生的费用全部由乙方负责。

7.履约保证金

7.1 乙方应在签署合同前,以银行保函、银行电汇或履约担保函形式向甲方提供。

7.2 履约保证金具体金额及返还要求见合同条款前附表。

7.3 如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从履约保证金中进行相应扣除。乙方应在甲方扣除履约保证金后15天内,及时补充扣除部分金额。

7.4 乙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使得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8.服务时间、地点与验收

8.1 服务地点:合同条款前附表指定地点。

8.2 服务时间:合同条款前附表指定时间。

8.3 甲方应在乙方完成相关服务工作后及时对服务质量、技术指标、服务成果进行验收。

9.违约责任

9.1 服务缺陷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以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关于服务的要求和承诺,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将服务款项目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如甲方以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履约标的相类似的服务,乙方应负担新购买类似服务所超出的费用。

②根据服务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服务的价格。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10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10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服务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履约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9.2 迟延履约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服务。

(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期提供服务。

(3)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且没有在甲方同意的延长的期限内进行补救时,甲方有权从服务款、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或要求乙方另行支付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日加收合同金额的0.5%(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重新设定)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15%(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重新设定)。

(4)如果乙方延迟履约超过30日,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履约类似的服务,乙方应负担购买类似服务所超出的费用。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9.3 未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责任

(1)守约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

(2)没收全额履约保证金。

(3)由违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见合同条款前附表(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约定)。

(4)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实际损失、可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损失,由违约方全额予以赔偿。

10.不可抗力

10.1 如果合同双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合同无法实施,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

10.2 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

10.3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及时将不可抗力情况通知合同对方,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合同对方,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合同各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措施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的协议。

11.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11.1 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协商30日内(根据实际情况设定)不能解决,可以按合同规定的方式提起仲裁或诉讼。

11.2 仲裁裁决应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11.3 仲裁费除仲裁机关另有裁决外应由败诉方负担。

11.4 诉讼应由服务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诉讼费除人民法院另有判决外应由败诉方负担。

11.5 如仲裁或诉讼事项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合同的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

12.合同修改或变更

12.1 如无重大变故,甲方双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

12.2 如确需变更合同,甲乙双方应签署书面变更协议。变更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2.3 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10%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13.合同中止

13.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14.违约终止合同

14.1 若出现如下情况,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行为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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