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铁道文旅集团有限公司车站媒体竞商立项申请(第十五批)竞商(二次)公告
招商编号:ZTSYJCGS2023-0278
一、招商相关人员及联系方式
1.1招商人信息
招商人:沈阳铁道文旅集团有限公司
咨询人:吕晨
联系方式:18642086309
1.2招商实施机构信息
招商机构: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物资采购所
项目负责人:于经理 联系电话:13889861681
邮箱:156745084qq.com
地址:沈阳市铁西区昆明湖街44号
发票联系人:024-62080701
文件工本费、投标及履约保证金到账确认:024-62080702
二、招商项目:
(一)立项情况:沈阳铁道文旅集团有限公司车站媒体招商,具体情况如下:
A01:京沈客专5站候车室灯箱媒体(新民北、黑山北、北票、喀左、牛河梁),招商底价**万元/年(1.媒体设备维修、电费由招商人负责并承担费用,每天保证灯箱媒体通电不超过16小时。2.画面制作、保洁及维护由中商人负责并承担费用。3.合同终止或解除时,中商人负责将媒体恢复为招商人指定画面,否则扣除保证金。4.本次招商项目为京沈客专5站候车室灯箱媒体,灯箱媒体数量为22块,灯箱分布及尺寸详见权重表),媒体使用期限3年。
本项目招商人及立项单位将不统一组织现场踏勘,竞标人在竞标之前必须到现场对媒体进行确认,招商人有权要求中商人无偿发布中央、省委和省政府以及铁路部门要求发布公益广告和正面宣传内容(具体以上级或局客运部门要求为准)。所有媒体执行技术标准参照《沈阳局集团公司客运站车广告管理实施细则》沈铁客[2022]31号执行。
我单位承诺:立项中所定制的商务、技术等条款均无指向性,无量身定做指定某一单位的行为;严格执行本立项描述表的预算数量,如超过预算数量,重新组织竞商立项。经与主管业务部沟通,本项目系我公司独家经营项目,主管业务部对本项目的履约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二)竞商底价:(不含税,税率为6%,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遇国家税率变化,以调整后税率为准)。
1.付款方式:“先付后使用”原则,按年度付款。
中商人首次付款应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付清第一次广告费。中商人履约保证金按中商价格10%收取(含税),中商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日内付清履约保证金,需由中商人账户汇入至沈阳铁道文旅集团有限公司沈阳传媒分公司账户,未按期缴纳履约保证金,取消中商资格,竞商保证金不予退回。
以“先付款后使用”原则,如中商人未按合同约定付款,合同自动解除,并且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之后每到付款期前15日内付清下一期款项。中商人不按期付款,在付款截至到期后,每逾期一日,支付合同逾期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如中商人逾期支付达30日,招商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追偿中商人的违约责任,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中商人承担。
2.本项目签约期限为:A01三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3.本项目签约合同均以人民币结算,付款方式为银行电汇,招商人不接受非即期的承兑汇票。
(三)立项时间:2023年5月19日。
(四)计划完成时间:2023年6月10日。三、公开竞商项目概述:
本项目:沈阳铁道文旅集团有限公司车站媒体竞商立项申请(第十五批)招商情况及条件(1个包件)
包件号 | 媒体位置 | 媒体形式 | 数量 | 规格 | 发布期 | 方式 |
A01 | 京沈客专5站候车室灯箱媒体(新民北、黑山北、北票、喀左、牛河梁) | LED灯箱 | 22块 | 详见权重表 | 3年 | 三轮报价 |
四、公开招商方式选择
具体事宜明确如下:
1.本项目采用三轮报价方式,以最高价确认中商人,第三轮报价如遇相同报价追加报价轮次,直至唯一最高价产生。
2.如只有一家报名时,也可直接开标,采用谈判方式确定中商人。
3.招商底价高于50万元的包件,每次步长0.5万元。
五、资格条件、商务条款、广告发布重要要求
(一)合格竞商人资格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企业。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近三年经营活动中无行政处罚,无被法院认定构成违约、故意侵权等违法失信行为。
2.具备有效的合法经营资质。新版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3.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二)商务条款
1.竞商人具有广告发布、代理项目相关资质。
2.以往有下列不良行为的竞商人不得参与竞商:
与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及所属企业合作,存在拖欠款项或履约保证金;
与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及所属企业合作,存在延迟签订合同或进场超期,无故弃标(截至本次竞商日两年内)等履约不良记录;
与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及所属企业合作,自本次招商日前三年内存在过诉讼法律纠纷关系的。
④竞商造假等不良行为。
⑤存在上述①-④情形之一的法人或法定代表人、董事(执行董事)、监事、股东名下(实际管理或实际控制)其他公司参与竞商时,也视为具有不良行为的竞商人,不得参与竞商。
以上内容需竞商人提供承诺函并股东身份证明,如中商方承诺与实际不符,将取消中商资格,竞商保证金不予退返。
注:承诺函内容见附件一(包含但不限于附件一中内容)。
3.竞商人对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完整、真实和准确负责。
4.无论竞商人是否中商,竞商人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竞商活动有关的全部费用。
5.竞商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如法定代表人自己参加竞商的只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如授权其他人参与竞商的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经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6.竞商保证金交纳情况(附银行回执复印件)。
7.竞商人有义务向招商人提供与竞商有关的文件材料,保证材料的真实、完整、及时。
8.有关竞商的其他资料,可与招商人联系。
9.竞商保证金按招商底价10%收取,需由竞商单位账户缴纳。中商人履约保证金按中商价格10%收取(含税),中商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日内付清履约保证金,汇入至沈阳铁道文旅集团有限公司沈阳传媒分公司账户,中商人应于自中标通知书发出日起30日内签订合同,中商人未按期支付履约保证金,不得签订合同。中商人未按期签订合同,视为自动放弃中商资格,竞商保证金不予退回,并列入招商黑名单。
10.不接受自然人、联合体参与竞商。
11.提供上年度财务报表,上年度不亏损且当前货币资金结余超过招商底价。
12.合同期满后若中商人无违约、无赔偿、无罚款、无任何拖欠费用的情况,15个工作日内退还履约保证金(不计息)。
13.广告发布
①中商人负责媒体广告发布内容的政府报批手续及广告画面的提供,并自行承担制作费用。
②中商人广告制作要达到清晰、美观、整洁、无褶皱,所有媒体发布制作安装费用由中商人承担。中商方负责对广告媒体画面的更换、保洁等日常维护,并承担相应费用。
③广告发布内容不得有损铁路形象,且不能出现交通运输业竞争对手的营销宣传内容。所有广告内容经招商人审查通过后方可上刊。
④因中商人广告发布内容产生的一切法律纠纷,均由中商人负责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⑤在合同期内中商人如需对广告画面更新,制作安装费用由中商人承担。
⑥中商人承担合同项下行使媒体使用权和非招商人原因所产生的任何法律责任及因此而产生的连带责任,且不得妨碍正常的铁路运营。
⑦中商人需接受政府及铁路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⑧中商人保证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所需要的物品、广告、宣传等无侵害第三人之著作权、肖像权等相关知识产权或违反法律法规之事项,若招商人因此遭受任何损失,中商人应负责赔偿。
14.特别约定
①中商人在合同期限内签署的广告经营合同导致在合同到期日及以后发生的任何争议、纠纷和诉讼,均不影响招商人于合同到期日终止中商人的该合同项下广告媒体使用和经营权行为。
②包件内媒体,因地方政府、铁路方要求部分拆除时,招商人、中商人根据媒体面积或权重比另行商定并签订补充协议。
③如遇铁路方、地方政府等要求拆除或者改造媒体,中商方必须无条件终止合同,并按实际合同履行天数结算发布费用。
④禁止发布违反《广告法》或其他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医疗、药品、医疗器械等影响铁路形象的广告。
15.竞商文件及其附件是签订合同的依据。严格履行合同是竞商人的基本义务。
16.竞商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竞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①中商人未按照竞商文件要求及中商通知书下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应签订书面合同而未签订的。
②中商人的资格文件和竞商人竞商文件等资料有虚假情况的(包含存在不良行为的)。
③中商人存在其他不正当行为的。
④中商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0日内未及时缴纳履约保证金的。
17.签订合同
自《中商通知书》下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中商人未与招商人签订书面合同,视为中商人自动放弃中商权利,并没收中商人的竞商保证金,同时将被列入招商黑名单,三年内不得参与任何形式招标。
签订合同前如发现中商人存在过不良行为时(详见本文件第五项广告发布重要要求、合格竞商人资格条件、商务条款、相关附件、合同文本及广告媒体作业安全协议书),合同内需增加担保条款等内容(抵押或保证,保证人范围:法定代表人或实际经营管理人员)。
18.广告内容
①招商人有权审查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对不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有损铁路形象和利益的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招商人有权要求中商人做出修改,中商人做出修改前,招商人有权拒绝发布。
②招商人不承担因中商人发布广告所产生的任何法律责任,亦不承担因此而产生的连带责任。
③中商人制作发布内容要严格落实铁路部门广告、视频管理等有关规定,不得损害铁路形象和利益。
④中商人不得用违法、违反社会公德等有争议的社会公众人物制作发布广告,不得利用有争议的社会公共事件制作发布广告。
⑤中商人要确保广告内容发布人员政治可靠,严格执行审核后再发布的规定。内容发布时,必须经铁路部门许可,由铁路部门确立的联系人陪同共同发布。未经审核私自发布按中商人单方违约追究责任。
⑥招商人有权要求中商人无偿发布中央、省委和省政府以及铁路部门要求发布的公益广告和正面宣传内容。
⑦广告发布环节出现问题,招商人有权立即采取措施停止广告发布。
⑧媒体产权方确保约定的广告媒体设备的运行良好, 画面整洁,发生故障时应立即派人修复。特别是重大节日、政治活动和政府或铁路有重要活动时,要保证设备正常运营。
⑨铁路部门检查发现广告内容和广告设备存在问题,提出意见后,中商人必须第一时间按要求整改。
19.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
①由于一方过错,造成合同以及合同相关附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招商人、中商人均有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招商人、中商人分别承担各自应付的违约责任。
②中商人应按照合同要求及时支付各项款项,中商人应按包件设置要求付款方式付款,如不按期付款,在付款日截止后,每逾期一日,按日支付合同逾期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如中商人逾期支付达30日,招商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追偿中商人的违约责任,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中商人承担。
③凡因合同以及合同相关附件和补充协议引起的或与合同以及合同相关附件和补充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招商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解决争议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合同以及合同相关附件和补充协议的其他各项条款应继续履行。
20.不可抗力
由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战争以及其他(包括但不限于天灾、罢工、暴动、传染病爆发、暴风雨或其他自然灾害)不可预见的并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一方,应立即将事件的有关情况通知另一方,并在通知行为发生后30个工作日内提交该不可抗力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出具(法律不允许除外)。按照事件对履行合同的影响程度,由招商人、中商人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延期履行合同。对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损失,任何一方不得提出赔偿要求。
21.其他
在合同签署日,双方互相陈述并保证:
①该方是根据国家法律合法成立、有效存续并信誉良好的法人。
②该方具有签署合同、履行合同以及合同的相关协议所需的一切权利、资质、授权及许可,并在合同期限内持续合法有效。
③该方在合同上签字的代表已得到签署合同所需的授权,其签署的合同可对该方形成约束。
④签署和履行合同均不会与法律或司法机关的判决发生冲突;
⑤一方在合同签署生效日前的任何争议、纠纷和诉讼,均不影响另一方独立合法取得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⑥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信息及承诺都是真实无误的;
⑦合同一方在合同所做的陈述和保证在任何时候发现不真实或误导,由此给另一方造成任何损失、损害、索赔、要求和处罚,另一方有权得到赔偿并免受损害。
⑧除非合同另有规定,任何一方在发送合同项下或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时,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专人送达或用公认快递服务寄送至本协议注明的签署人通讯地址(该签署人或通讯地址变更当日亦应通知本协议另一方)或合同签署人指定的接受者地址,并由合同签署人或合同签署人指定的接受者签收,否则不被认为已经送达。如果送达一方能够证明被送达一方对送达的通知拒绝签收,即被认为已经送达。
⑨合同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通知送达后15个工作日内没有取得另一方的答复时,发出通知的一方可以认定接受通知的一方放弃自己的相关权利,并据此行事。如果一方接到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没有回复另一方要求其纠正违约行为的通知,则另一方可以直接提请争议解决。在上述情况下,拒绝回复的一方应该承担另一方为解决争议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公证费用、律师代理费和诉讼费用。
⑩为使合同合法生效和履行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印花税、登记费、评估费、审计费,由发生费用的一方或委托方承担。
合同所加入的标题只是为了方便援引之用,并不影响对合同条款内容的解释。
22.包件内“价格权重”指包件内每单项媒体的价值比重(含竞拍溢出价),如包件内媒体发生变化时,按“价格权重”签订补充协议或“确认单”,进行增减。
23.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专户信息:
户 名: 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物资采购所
开户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沈阳铁路支行
银行账号: 3301002209249050332
邮箱:物资设备采购供应所00邮箱
联系人:刘子佳
电话:15004003177
履约保证金缴纳账户根据包件划分:
广告发布重要要求
我方已掌握此次媒体项目,同时进行了经营评估。对竞商立项申请条件已仔细阅知,并保证严格遵守。我方会慎重、理性地参与投标竞价,并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严格依据中标价格完成后续合同订立及履行,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我方均自愿承担责任。
我方与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及所属企业合作未存在过法律纠纷关系。
我方与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及所属企业合作经营中未存在过拖欠应付款情形。
我方的法定代表人、董事(执行董事)、监事及股东参与经营管理或实际控制的公司未存在过上述二、三情形之一。
我方若中标、签订合同后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条款履行合同。
广告发布概况
广告发布的位置:新民北、黑山北、北票、喀左、牛河梁候车室。
媒体产权:甲方产权。
为保证本合同的正常履行,乙方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日内向甲方交纳本合同年标的额10 %的履约保证金,金额XXX元,在本合同正常履行且不发生乙方违约、赔偿等情况下,该履约保证金在本合同履行完毕后的1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乙方。
乙方未在合同签订后7日内支付第一经营年度费用的。
A01包件履约保证金汇缴信息如下:
单位名称:沈阳铁道文旅集团有限公司沈阳传媒分公司
账号:3301002309221039767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沈阳总站路支行
联系人:田一彤
电话:138 8981 6813
1.广告发布内容不得有损铁路形象,且不能出现交通运输业竞争对手的营销宣传内容。
2.所有广告内容经招商人审查通过后方可上刊。
3.固定在广告灯箱内的写真喷绘画布须平整无皱褶,保证画面整洁无破损。
六、保证金缴纳
6.1竞商单位竞商保证金按包件招商底价的10%收取,须由竞商单位账户缴纳。
竞商保证金:详见文件第二章招商要求3.6竞商保证金
于竞商前两个工作日12:00前汇缴至下方账户内,电汇保证金时请在备注项填写招商编号和包件号,保证金必须由竞商单位注册的银行账户提交。
户名: 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物资采购所
开户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沈阳铁路支行
银行帐号: 3301002209249050332
银行帐号: 3301002209249050332
七、招商议程安排:7.1. 购买招商文件时间:2023年6月21日08:00至2023年6月30日17:00时,每日上午08:00时至11:00时下午13:00时至17:00时(北京时间)。
7.2本项目招商文件标书款(不以包件售卖)¥200元。(每个项目仅需缴纳一次标书款,项目重新组织招商时无需再次缴纳标书款)
凡有意参加者,在购买招商文件前将报名费汇至下方汇款账户,同时须在汇款单据上注明招商编号,必须由竞商单位注册的银行账户提交,不接受个人汇款。
户名: 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物资采购所
开户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沈阳铁路支行
银行帐号: 3301002209249050332
7.3确认汇款到帐后,请在本项目接受网上报名的起始和截止时间内登录“国铁招商平台”(http:/zs.95306.cn/),完成网上报名程序。
竞商单位根据网上报名系统提示所需报名资料内容,据实认真填写后,务必于接受网上报名的截止时间之前提交,否则可能导致报名失败。报名注册及操作过程如有问题,请联系国铁采购平台客服,联系电话:010-95306-8-3号键,客服服务时间:周一~周日(8时-18时)未在国铁招商平台报名成功者,将无法参加此项目。
7.4竞商文件递交时间
地址:沈阳市铁西区昆明湖街44号(沈阳局集团公司物资采购所101室)。
截止时间:2023年7月11日9:00时。
7.5首次竞商时间2023年7月11日9:00时。
八、特别提示:8.1文件编制过程中,请注意法人签字及盖章要求,签字或盖章遗漏可能导致竞商文件被否决。
8.2竞商文件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将竞商保证金提交至招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的或者不按照招商文件要求密封的报价文件,招商人有权不予受理。
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物资采购所
2023年6月21日
相关附件
附件一:《承诺函》
我方公司现承诺如下:
我方郑重声明上述承诺真实、准确,如我方存在上述情形本承诺书可作为: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及所属企业拒绝与我方合作、签约的证据,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我方均自愿承担。
承诺人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二: 权重表
A01:京沈客专5站候车室灯箱媒体(新民北、黑山北、北票、喀左、牛河梁)
序号 | 所在站 | 媒体位置 | 长/米 | 高/米 | 数量/块 | 面积/㎡ | 媒体权重比 | 各站权重比 |
1 | 新民北 | 候车室墙壁灯箱 | 6.84 | 3.5 | 2 | 47.88 | 9.00% | 18.00% |
6.7 | 3.5 | 2 | 46.90 | 9.00% | ||||
2 | 黑山北 | 候车室墙壁灯箱 | 5.6 | 2.4 | 4 | 53.76 | 17.00% | 26.00% |
6 | 1.8 | 2 | 21.60 | 9.00% | ||||
3 | 北票 | 候车室墙壁灯箱 | 8.8 | 3 | 4 | 105.60 | 19.00% | 19.00% |
4 | 喀左 | 候车室墙壁灯箱 | 8.8 | 3 | 4 | 105.60 | 19.00% | 19.00% |
5 | 牛河梁 | 候车室墙壁灯箱 | 7.6 | 3 | 4 | 91.20 | 18.00% | 18.00% |
合计 | 22 | 472.54 | 100.00% | 100.00% |
(具体尺寸以实际测量为准)
注:包件内“价格权重”指包件内每单项媒体的价值比重(含竞拍溢出价)
(本协议仅是对法律条款及基本商业条款作出说明,在实际签约中可略作调整,最终以实际签约条款为准。)
A01合同文本
广告发布合同
合同编号:
甲 方(铁路方):
分公司负责人:
住 所:
乙 方(广告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 所:
签订地点:
鉴于乙方是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法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双方就乙方使用甲方广告媒体发布广告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三)甲乙双方选择广告发布媒体类型为:灯箱。
广告发布媒体类型、位置、媒体形式、规格、数量、面积、权重比
序号 | 位置 | 媒体形式 | 规格 | 数量 | 面积(㎡) | 权重比 |
1 | 新民北 | 候车室墙壁灯箱 | 长6.84m*宽3.5m | 2 | 47.88 | 9.00% |
长6.7m*宽3.5m | 2 | 46.90 | 9.00% | |||
2 | 黑山北 | 候车室墙壁灯箱 | 长5.6m*宽2.4m | 4 | 53.76 | 17.00% |
长6m*宽1.8m | 2 | 21.60 | 9.00% | |||
3 | 北票 | 候车室墙壁灯箱 | 长8.8m*宽3m | 4 | 105.60 | 19.00% |
4 | 喀左 | 候车室墙壁灯箱 | 长8.8m*宽3m | 4 | 105.60 | 19.00% |
5 | 牛河梁 | 候车室墙壁灯箱 | 长7.6m*宽3m | 4 | 91.20 | 18.00% |
合计 | 22 | 472.54 | 100.00% |
第二条 履行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广告发布使用
(一)乙方利用该媒体仅限于发布经相关政府部门同意并与铁路车站整体环境相协调的内容,广告发布内容要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乙方负责广告画面、样片等的内容策划、设计、制作、政府审批等并承担相关费用。
(三)乙方负责广告发布的上下刊作业、画面的日常保洁、维护、巡检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四) 媒体设备甲方负责该媒体、设备及电线路维修维护和所有的设备使用相关费用。
(五)乙方应在广告发布日 7 个工作日前,向甲方提供广告样稿,政府部门许可和批准文件,以及广告发布内容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登记注册信息、客户信息、广告的版权证明、广告发布证明文件、广告发布内容相关企业资质及产品质量文件等资料。乙方应承诺确保所提供材料内容真实、合法性,并办理书面确认手续。
(六)乙方要求更换广告内容,应提前 7 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并依据本条第(五)款的约定向甲方提供材料。
(七)甲方对于乙方提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地方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相关规定及公共道德准则的广告样稿及相关资料,予以审查,并按照约定程序配合乙方发布广告,乙方不得擅自对审核通过的广告进行更改。对于乙方提供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原因未通过审查的广告样稿及相关资料,甲方单方面有权拒绝发布,并将拒绝发布的原因及相关意见一并告知乙方。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改动广告样稿。
(八)本合同到期或解除、终止时,乙方须在合同到期或解除、终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本合同媒体广告画面更换为甲方所提供的画面内容,并承担相应费用。乙方未按期拆除、更换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另行委托第三方进行下刊及更换画面且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未及时向甲方支付换刊费用时,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履约保证金不足时,由乙方补足。
第四条 广告费、电费、其他费用及支付
(一)广告费。
广告费为(含增值税)大写 元整(小写: 元)(其中不含税价 元,税率 %,增值税 元。)该费用不包含画面制作费用、媒体维护费用、履约保证金费用等有关费用。
(二)支付方式,“先付款后使用原则”。
广告费按 年 预付,从 年 月 日起计收广告费。乙方应在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一经营年度广告费。
广告费按照下表支付:
归属年度 | 付款时间 | 所属期 | 付款金额(元) | 备注 |
第1经营年度 | xxxx-xx-xx—xxxx-xx-xx(首期款) | xxxxxx | ||
第2经营年度 | xxxx-xx-xx日前15日内 | xxxx-xx-xx—xxxx-xx-xx | xxxxxx | |
第3经营年度 | xxxx-xx-xx日前15日内 | xxxx-xx-xx—xxxx-xx-xx | xxxxxx | |
合计 |
备注:如乙方未按约定支付第一经营年度费用,不得实施任何上刊行为,甲方视为乙方放弃本次合作、拒绝履行合同。届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另行招商,由此产生的相关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三)账户信息。
甲方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单位名称: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乙方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信息如下:
单位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单位地址: 。
电 话: 。
任何一方如需改变上述账户信息,应提前 7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如一方未按本合同规定通知而遭受损失的自行承担,若使另外一方遭受损失的,应赔偿相应损失。
(四)电费相关约定:甲方承担该媒体用电的所有相关费用(灯箱每日照明时间不超过16小时)。
(五)本合同均以人民币结算,乙方付款方式为转账、电汇、支票等方式。甲方以实际到账之日为收款确认日。
(六)因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调整导致税费变化的,双方可根据税费变化情况对合同相关内容进行调整,但仍以不含税价作为计费标准。
第五条 履约保证金
(二)在履约过程中,若广告费调整,履约保证金相应同步调整。广告费增加的乙方于广告费调整之日起7日内补齐履约保证金。
(三)本合同期限内,乙方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应从履约保证金中全额扣除,扣除后导致履约保证金低于合同约定的金额时,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7日内应予以补足:
1.因拖欠应付甲方的广告费或其他相关费用或产生违约金的。
2.因乙方原因致使行业主管或铁路监管部门以及其他行政机关对甲方采取相关处罚措施,对甲方造成损失的。
3.发生本合同第三条第八款、第七条第八款、第十一条第六款约定情形时。
4.乙方发生违规作业或造成影响时,甲方有权扣除全额履约保证金。因乙方违规作业发生事故的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包含但不限于:第三方经济损失赔偿)。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扣除履约保证金的情形。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协助乙方办理相关的广告发布、更换及上下刊手续,对乙方的广告内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但不作为对乙方广告内容合法性的确认。
(二)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铁路上级单位关于站车广告管理规定的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有权要求乙方做出修改,在乙方做出修改符合发布要求前,甲方有权拒绝发布,且不承担乙方因此产生的相关损失。
(三)有权按本合同约定在规定时间内向乙方收取履约保证金、广告费及其他约定费用。
(四)在广告发布期内正常发布广告内容,确保乙方取得本合同项下广告发布权的完整性。
(五)对乙方发布的广告内容有监督检查的权利,发现问题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整改。广告发布过程中,如发现广告内容涉及国家司法机关、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或中央媒体等公布的违法失德人员,甲方有权对相应广告进行下刊处理,乙方应积极配合并承担下刊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六)配合乙方广告发布检查工作。
(七)负责取得正常履行本合同所需要的铁路主管部门的许可和批准,协调铁路主管部门、媒体和铁路站、车配合工作。
(八)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第八款约定的,甲方扣除乙方相应履约保证金外,且有权追偿合同终止、解除日至乙方实际下刊日期间所产生的广告发布费。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按甲方要求办理相关的广告发布及变更手续,所有发布内容必须经甲方、铁路上级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并办理手续后,方可按审批核准件发布。
(二)乙方对广告内容的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得发布违背公共利益、公序良俗的内容,不得有损铁路企业形象,不能损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不得出现交通业竞争对手的营销宣传内容,不得妨碍甲方及铁路运营的正常工作。
(三)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履约保证金、广告费及其他约定费用。
(四)确保本合同确定广告媒体发布良好,画面整洁,对甲方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五)在合同期限内,乙方企业工商信息发生变更的情况(如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股东变更、减资等),乙方应在变更后30天内向甲方备案。
(六)乙方负责本合同项下的广告发布权使用过程安全、合法经营,并接受政府及甲方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管。承担利用本合同内广告发布权从事经营活动非甲方原因所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七)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内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乙方的关联人或第三人。
(八)未经甲方及相关审批部门审批,乙方不得上下刊。如乙方私自上下刊,每发生一次,乙方需向甲方支付5000元违约金,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且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第五条约定及时补足履约保证金;造成重大影响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由乙方承担相关违约责任。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逾期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款,每逾期一日,支付合同逾期价款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如乙方逾期支付达30日(第一经营年度除外),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追偿乙方的违约责任,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二)乙方广告内容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公共道德准则或侵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造成甲方任何损失,由乙方负责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三)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如一方违反本合同相关权利义务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对守约方造成的调查费、差旅费、公证费、律师代理费、诉讼费等经济损失。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但因乙方原因提前终止本合同的,乙方至少应提前60日书面通知甲方,并由双方协商确定解除日期(解除日期应在甲方接到乙方书面解除申请之日起60日后),同时甲方有权扣除乙方全部履约保证金。甲方在收到乙方书面终止申请且双方达成终止合意后,甲方有权在合同终止前另行组织招商。
(二)乙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2.乙方逾期30日未支付合同价款的(第一经营年度费用除外)。
3.乙方广告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及公共道德准则,损害第三方的合法权益的。
4.未按照本合同第五条第三款约定时间补足履约保证金的。
5.乙方未经甲方许可将广告媒体发布权转包给第三方的。
6.乙方发生减资情形且拖欠甲方相关费用时(本合同内产生的一切费用)。
7.发生本合同第七条第八款情形,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一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不因合同的解除而予以免除。
(四)除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解除、终止条件外,若有确切证据证明合同一方严重违约、无力偿还债务、或在法律许可的情况下申请/被申请破产。并且这种情况在前述终止原因发生后30日内仍未消除,则另一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第十条 保密条款
(一)甲乙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为履行本合同而提供给对方的任何商业信息或技术信息,以及一方在履约过程所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缔约条件、谈判内容等,包括本合同的内容,除非提供方书面明确说明为公知信息的以外,均可能构成其“保密信息”。信息获取一方保证应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保护该等保密信息免受公开,不向任何第三方公开该等保密信息,并且除为履行本合同目的外非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使用任何保密信息。前述保密措施应合理并不得低于知悉一方对自己的保密信息所采取的保护效果。因一方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该等保密信息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对方的所有损失。
(二)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对对方的保密信息进行复制或以其他方式保存。并且在对方要求或在双方的业务关系终止时,应立即向对方归还所有保密信息及其副本、以及所有包含该保密信息或其部分的所有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三)任何一方对于保密信息的义务应延续至该等信息因合法的原因而成为公开信息。
(四)上述保密规定不应当适用于以下信息:收到信息的一方有书面记录可以证明其在披露方向其披露该等信息之前已经知晓该信息;收到信息的一方没有违反本合同的保密义务即从其他渠道获得的公开信息;或者收到信息的一方从对该等信息不负有保密义务的第三方获得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