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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铁道文旅集团有限公司列车、车站、桥房媒体竞商(第十一批)招商公告招商编号:ZTSYJCGS2023-0151

采购类型:
  • 价格要求:电议
  • 采购数量:大量
  • 包装要求:无要求
  • 采购情况:长期有效
  • 所在地:北京
  • 发布日期:2023-05-24 16:06
  • 信息有效期: 长期有效
采购信息描述
  • 所在地:北京
  • 有效期至:长期有效
  • 浏览次数:51

沈阳铁道文旅集团有限公司列车、车站、桥房媒体竞商(第十一批)招商公告 招商编号:ZTSYJCGS2023-0151

日期:2023-04-25 一、招商相关人员及联系方式

1.1招商人信息

招商人:沈阳铁道文旅集团有限公司

咨询人:吕晨

联系方式:18642086309

1.2招商实施机构信息

招商机构: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物资采购所

项目负责人:韩经理 联系电话:18202421899

邮箱:43866547@qq.com

地址:沈阳市铁西区昆明湖街44号

发票联系人:024-62080701

文件工本费、投标及履约保证金到账确认:024-62080702

二、招商项目:

沈阳铁道文旅集团有限公司车站媒体招商,具体情况如下:

A01:沈阳传媒分公司管内座椅广告媒体(1.合同到期或终止后中商人需按招商人要求将座椅广告恢复为广告画面并达到原有质量标准,费用由中商人承担;座椅广告发布根据上级要求需间隔设置;发布形式为头枕巾、座椅套帽、椅背外皮刺绣形式;以车站为单位,座椅广告媒体增加或减少20%以内不影响广告发布费用结算,座椅广告媒体增加或减少20%以上的,按照受影响广告媒体所在车站的权重比及增加或减少的座椅广告媒体实际数量,经核算后以确认单的形式进行广告费的增加或减少。2.设备维修由招商人负责并承担费用。3.画面制作、保洁及维护由中商人负责并承担费用。4.本次招商项目为沈阳传媒分公司管内座椅广告媒体,66个车站、座椅数量共计39254个,具体分布详见权重表),媒体使用期限3年。

本项目招商人及立项单位将不统一组织现场踏勘,竞标人在竞标之前必须到现场对媒体进行确认,招商人有权要求中商人偿发布中央、省委和省政府以及铁路部门要求发布公益广告和正面宣传内容(具体以上级或局客运部门要求为准)。所有媒体执行技术标准参照《沈阳局集团公司客运站车广告管理实施细则》沈铁客[2022]31号执行。

竞商底价:(不含税,税率为6%,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遇国家税率变化,以调整后税率为准)。

1.付款方式:“先付后使用”原则,A01按每半年付款一次。

中商人首次付款应在合同签订后7日内付清第一次广告费。中商人履约保证金按中商价格的总标的额(含税)10%收取,中商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日内付清履约保证金,需由中商人账户汇入至沈阳铁道文化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账户,未按期缴纳履约保证金,取消中商资格,竞商保证金不予退回。

以“先付款后使用”原则,如中商人未按合同约定付款,合同自动解除,并且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之后每到付款期前20日内付清下一期款项。中商人不按期付款,在付款截至到期后,每逾期一日,支付合同逾期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如中商人逾期支付达30日,招商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追偿中商人的违约责任,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中商人承担。

2.本项目签约期限为:A01三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3.本项目签约合同均以人民币结算,付款方式为银行电汇,招商人不接受非即期的承兑汇票。

1. 是否允许拆包竞商:否

2. 转租是否要求:不允许转租

三、公开竞商项目概述:

本项目:沈阳铁道文旅集团有限公司车站媒体

招商情况及条件(1个包件)

包件号

媒体位置

媒体形式

数量

规格

发布期

方式

A01

沈阳传媒分公司管内座椅广告媒体

座椅

(头枕巾、座椅套、椅背外皮刺绣形式)

39254个

按客运部门要求

3年

三轮报价


四、公开招商方式选择

具体事宜明确如下:

1.本项目采用三轮报价方式,以最高价确认中商人,第三轮报价如遇相同报价追加报价轮次,直至唯一最高价产生。

2.如只有一家报名时,也可直接开标,采用谈判方式确定中商人。

3.招商底价高于50万元的包件,每次步长0.5万元。

五、资格条件、商务条款及合同条款

(一)广告发布重要要求

1.广告发布内容不得有损铁路形象,且不能出现交通运输业竞争对手的营销宣传内容。

2.所有广告内容经招商人审查通过后方可上刊。

(二)合格竞商人资格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企业。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近三年经营活动中行政处罚,被法院认定构成违约、故意侵权等违法失信行为。

2.具备有效的合法经营资质。新版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3.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三)商务条款

1.竞商人具有广告发布、代理项目相关资质。

2.以往有下列不良行为的竞商人不得参与竞商:

与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及所属企业合作,存在拖欠款项或履约保证金;

与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及所属企业合作,存在延迟签订合同或进场超期,故弃标(截至本次竞商日两年内)等履约不良记录;

与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及所属企业合作,自本次招商日前三年内存在过诉讼法律纠纷关系的。

④竞商造假等不良行为。

⑤存在上述①-④情形之一的法人或法定代表人、董事(执行董事)、监事、股东名下(实际管理或实际控制)其他公司参与竞商时,也视为具有不良行为的竞商人,不得参与竞商。

以上内容需竞商人提供承诺函并股东身份证明,如中商方承诺与实际不符,将取消中商资格,竞商保证金不予退返。

注:承诺函内容见附件一(包含但不限于附件一中内容)。

3.竞商人对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完整、真实和准确负责。

4.论竞商人是否中商,竞商人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竞商活动有关的全部费用。

5.竞商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如法定代表人自己参加竞商的只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如授权其他人参与竞商的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经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6.竞商保证金交纳情况(附银行回执复印件)。

7.竞商人有义务向招商人提供与竞商有关的文件材料,保证材料的真实、完整、及时。

8.有关竞商的其他资料,可与招商人联系。

9.竞商保证金按底价10%收取,需由竞商单位账户缴纳。中商人履约保证金按中商价格的总标的额(含税)10%收取,中商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日内付清履约保证金,汇入至沈阳铁道文化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账户,中商人应于自中标通知书发出日起30日内签订合同,中商人未按期支付履约保证金,不得签订合同。中商人未按期签订合同,视为自动放弃中商资格,竞商保证金不予退回,并列入招商黑名单。

10.不接受自然人、联合体参与竞商。

11.提供上年度财务报表,上年度不亏损且当前货币资金结余超过招商底价。

12.合同期满后若中商人违约、赔偿、罚款、任何拖欠费用的情况,15个工作日内退还履约保证金(不计息)。

13.广告发布

①中商人负责媒体广告发布内容的政府报批手续及广告画面的提供,并自行承担制作费用。

②中商人广告制作要达到清晰、美观、整洁、褶皱,所有媒体发布制作安装费用由中商人承担。中商方负责对广告媒体画面的更换、保洁等日常维护,并承担相应费用。

③广告发布内容不得有损铁路形象,且不能出现交通运输业竞争对手的营销宣传内容。所有广告内容经招商人审查通过后方可上刊。

④因中商人广告发布内容产生的一切法律纠纷,均由中商人负责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⑤在合同期内中商人如需对广告画面更新,制作安装费用由中商人承担。

⑥中商人承担合同项下行使媒体使用权和非招商人原因所产生的任何法律责任及因此而产生的连带责任,且不得妨碍正常的铁路运营。

⑦中商人需接受政府及铁路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⑨中商人保证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所需要的物品、广告、宣传等侵害第三人之著作权、肖像权等相关知识产权或违反法律法规之事项,若招商人因此遭受任何损失,中商人应负责赔偿。

14.特别约定

①中商人在合同期限内签署的广告经营合同导致在合同到期日及以后发生的任何争议、纠纷和诉讼,均不影响招商人于合同到期日终止中商人的该合同项下广告媒体使用和经营权行为。

②包件内媒体,因地方政府、铁路方要求部分拆除时,招商人、中商人根据媒体面积或权重比另行商定并签订补充协议。

③如遇铁路方、地方政府等要求拆除或者改造媒体,中商方必须条件终止合同,并按实际合同履行天数结算发布费用。

④禁止发布违反《广告法》或其他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医疗、药品、医疗器械等影响铁路形象的广告。

15.竞商文件及其附件是签订合同的依据。严格履行合同是竞商人的基本义务。

16.竞商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竞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①中商人未按照竞商文件要求及中商通知书下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应签订书面合同而未签订的。

②中商人的资格文件和竞商人竞商文件等资料有虚假情况的(包含存在不良行为的)。

③中商人存在其他不正当行为的。

④中商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0日内未及时缴纳履约保证金的。

17.签订合同

自《中商通知书》下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中商人未与招商人签订书面合同,视为中商人自动放弃中商权利,并没收中商人的竞商保证金,同时将被列入招商黑名单,三年内不得参与任何形式招标。

签订合同前如发现中商人存在过不良行为时(详见本文件第五项广告发布重要要求、资格条件、商务条款即合同文本),合同内需增加担保条款等内容(抵押或保证,保证人范围:法定代表人或实际经营管理人员)。

18.广告内容

①招商人有权审查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对不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有损铁路形象和利益的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招商人有权要求中商人做出修改,中商人做出修改前,招商人有权拒绝发布。

②招商人不承担因中商人发布广告所产生的任何法律责任,亦不承担因此而产生的连带责任。

③中商人制作发布内容要严格落实铁路部门广告、视频管理等有关规定,不得损害铁路形象和利益。

④中商人不得用违法、违反社会公德等有争议的社会公众人物制作发布广告,不得利用有争议的社会公共事件制作发布广告。

⑤中商人要确保广告内容发布人员政治可靠,严格执行审核后再发布的规定。内容发布时,必须经铁路部门许可,由铁路部门确立的联系人陪同共同发布。未经审核私自发布按中商人单方违约追究责任。

⑥招商人有权要求中商人偿发布中央、省委和省政府以及铁路部门要求发布的公益广告和正面宣传内容。

⑦广告发布环节出现问题,招商人有权立即采取措施停止广告发布。

⑧媒体产权方确保约定的广告媒体设备的运行良好, 画面整洁,发生故障时应立即派人修复。特别是重大节日、政治活动和政府或铁路有重要活动时,要保证设备正常运营。

⑨铁路部门检查发现广告内容和广告设备存在问题,提出意见后,中商人必须第一时间按要求整改。

19.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

①由于一方过错,造成合同以及合同相关附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招商人、中商人均有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招商人、中商人分别承担各自应付的违约责任。

②中商人应按照合同要求及时支付各项款项,中商人应按包件设置要求付款方式付款,如不按期付款,在付款日截止后,每逾期一日,按日支付合同逾期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如中商人逾期支付达30日,招商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追偿中商人的违约责任,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中商人承担。

③凡因合同以及合同相关附件和补充协议引起的或与合同以及合同相关附件和补充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招商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解决争议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合同以及合同相关附件和补充协议的其他各项条款应继续履行。

20.不可抗力

由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战争以及其他(包括但不限于天灾、罢工、暴动、传染病爆发、暴风雨或其他自然灾害)不可预见的并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一方,应立即将事件的有关情况通知另一方,并在通知行为发生后30个工作日内提交该不可抗力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出具(法律不允许除外)。按照事件对履行合同的影响程度,由招商人、中商人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延期履行合同。对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损失,任何一方不得提出赔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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