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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财专项目(新村小区改造)采购文件

采购类型:
  • 价格要求:电议
  • 采购数量:大量
  • 包装要求:无要求
  • 采购情况:长期有效
  • 所在地:北京
  • 发布日期:2022-10-09 16:35
  • 信息有效期: 长期有效
采购信息描述
  • 所在地:北京
  • 有效期至:长期有效
  • 浏览次数:9726

2022年财专项目(新村小区改造)采购文件

SZCJ2022-G-026的相关附件.zip

SZCJ2022-G-026的相关附件.zip

采购编号:SZCJ2022-G-026号招标文件公开招标项目苏州市级政府采购

二○二二年九月 苏州市创杰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企业信息采购类别:货物类采购人:苏州市城市照明管理处企业信息项目名称:2022年财专项目(新村小区改造)

第一章投标邀请函目录尊敬的投标单位:欢迎参加本项目的投标。为了保证投标顺利进行,请在制作投标文件之前,仔细阅读本招标文件的各项条款,并严格按要求制作和递交投标文件。谢谢合作!前附表

项号 名称 内容 1 招标编号 SZCJ2022-G-026号 2 招标内容 2022年财专项目(新村小区)项目标段一:庭院灯(Ⅰ)标段二:庭院灯(Ⅱ) 3 投标有效期 六十天(日历日) 4 投标保证金 不需提交,招标文件中有关投标保证金的规定均不适用。投标(响应)人应在投标(响应)文件中提交《投标(响应)保证承诺书》(详见附件),否则为无效投标。 5 招标代理机构 苏州市创杰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企业信息地址:苏州市干将西路399号银海大厦303室邮编:215002电话/传真:0512-6523889165238892联系人:庄天扬潘莉莉朱晓芹 6 询问与质疑 报名成功的供应商在下载采购文件后,对采购文件有疑问的,(1)询问:可在“苏州政府采购交易管理平台”的“网上报名”系统中进行询问,询问信息不显示询问人的相关资料。代理机构通过政府采购执行交易平台收到询问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以网上答复的方式予以解答,由系统回复给询问人。(2)质疑: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就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与质疑事项有关的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7 采购单位 苏州市城市照明管理处企业信息联系人:顾小建联系电话:0512-65238657 8 投标文件份数 本项目采用网上投标电子评标方式。中标后5个工作日内,中标单位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供与电子投标文件内容一致的纸质投标文件两份。 9 投标时间 2022年9月22日14:00-14:30(北京时间) 10 投标文件递交地点 苏州市姑苏区平泷路251号五楼,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具体开标室见服务大厅显示屏) 11 开标 时间:2022年9月22日14:30(北京时间)地点:苏州市姑苏区平泷路251号五楼,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具体开标室见服务大厅显示屏) 12 中标服务费 由中标单位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付清。预算金额100万元以下部分,费率为该部分预算金额的1.5%;预算金额100万元(含)-500万元部分,费率为该部分预算金额的1.1%;预算金额500万元(含)-1000万元部分,费率为该部分预算金额的0.8%;预算金额1000万元(含)-5000万元部分,费率为该部分预算金额的0.5%;预算金额5000万元以上部分,费率为该部分预算金额的0.25%。说明:代理服务费以采购预算金额为基数依据,按以上规定的标准和差额定率累进法进行计算收取。例:如预算金额为150万元,则代理服务费=100万元以下部分×1.5%+(150万元-100万元以下部分)×1.1%。如按上述方法计算的金额低于人民币3000元整的,则本项目代理服务费按人民币3000元整计收。供应商缴纳代理服务费时,如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则须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13 履约保证金 合同总价的10% 14 评标方法 综合评分法,具体见招标文件。 15 相关账号 中标服务费交纳账号:账户名: 苏州市创杰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企业信息开户行:江苏银行苏州金阊支行账号:30100188000004892 16 导致无效投标因素 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1.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2.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3.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总预算和单项预算)或者最高限价的;4.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5.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第七章技术参数及要求第六章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第五章合同文本第四章招标书第三章投标文件格式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项目名称:2022年财专项目(新村小区改造)项目编号:SZCJ2022-G-026一、项目基本情况2022年财专项目(新村小区改造)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苏州政府采购交易管理平台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2年9月22日14点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项目概况第一章投标邀请函

2、各标段交货地点:采购单位指定地点;1、各标段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45天内交货完毕。采购清单:详细技术参数详见招标文件第四章。预算金额:人民币肆佰贰拾伍万壹仟元整(¥4251860.00)

标段号 标段名称 采购预算 标段一 庭院灯(Ⅰ) 人民币贰佰零陆万贰仟伍佰伍拾元(¥2062550.00) 标段二 庭院灯(Ⅱ) 人民币贰佰壹拾捌万玖仟叁佰壹拾元(¥2189310.00元) 注:本项目共划分2个标段,各投标单位可对以上2个标段中的其中一个标段或全部标段进行报名响应。 标段 序号 名称 单位 数量 标段一 1 庭院灯一 套 87 标段一 2 庭院灯二 套 62 标段一 3 庭院灯三 套 956 标段二 4 庭院灯四 套 1055 标段二 5 庭院灯五 套 62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6、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4、验收标准:按招标文件要求、国家现行规范及最新行业规范等有关规定由采购单位验收;3、各标段产品缺陷责任期限:灯柱、灯架、灯臂不少于八年,灯具、LED光源不少于二年;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书面声明);(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2021年以来任一月份依法缴纳税收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如为依法免税或不需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针对本项目的相关设备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情况);(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须提供2020年度或2021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其他组织、自然人、及成立未满一年的法人应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4)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包含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1)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所属行业为工业行业。

供应商进入“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登录”―“苏州政府采购交易管理平台”―“供应商”。详见《苏州市政府采购交易管理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1.申领CA证书(二)报名方式(网上报名):(一)报名截止时间:2022年9月8日三、报名及采购文件的获取(5)其他特定资格要求:无。

(3)交易技术支持:(2)CA办理及咨询:0512-81876166(1)注册咨询:0512-698208463.在网上报名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及时联系:供应商进入“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登录”―“苏州政府采购交易管理平台”―“供应商”。详见《苏州市政府采购交易管理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2.登录报名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6.现场解密。报名成功的供应商应携带制作电子投标文件的CA证书至开标现场。开标时,代理机构对报名成功供应商的CA证书进行报名解密,接收供应商的CA证书截止时间为项目开标时间。代理机构用本单位用户名、密码登录“苏州市政府采购执行交易平台”评审报告登记栏中的供应商报名解密,选定开标项目,插入CA进行解密,解密成功。代理机构现场打印出报名成功供应商名单和政府采购信用信息查询记录表。因供应商未按要求预留解密时间,未能完成现场报名解密步骤的供应商,视为未报名参加该采购项目。5.本项目采用网上投标电子评标方式。4.依法获取采购文件的方式:报名供应商进行网上报名后在报名系统中自行下载本项目采购文件,并自行打印保留“网上报名确认单”。供应商网上报名成功后,系统会自动提供本项目采购文件以供供应商下载,供应商报名成功的日期即视同为依法获取采购文件日期。未按照采购公告要求实行网上报名的供应商,视为未参与该项政府采购活动,不具备对该政府采购项目提出质疑的法定权利,但因供应商资格条件或报名时间设定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等原因使供应商权益受损的除外。系统使用指导与咨询:联系电话:13914088964QQ:751281184、864274166签章使用问题:联系方式:电话:4006776800QQ:3269174593、2296439417

1.报名成功的供应商在下载采购文件后,对采购文件有疑问的,其他补充事宜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五、公告期限地点:苏州市姑苏区平泷路251号五楼,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具体开标室见服务大厅显示屏)截止时间、开标时间:2022年9月22日14点30分(北京时间)

提交方式:书面形式原件(邮寄或当面递交)联系人:庄天扬潘莉莉朱晓芹联系电话:0512-65238891地址:苏州市干将西路399号银海大厦303室邮编:215002采购代理机构: 苏州市创杰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企业信息(2)质疑: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需同时提供网上报名确认单及质疑单位符合本项目合格投标单位资格要求的证明文件,因供应商资格条件或报名时间设定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等原因使供应商权益受损的质疑除外)。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就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与质疑事项有关的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供应商质疑办法具体详见《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接收质疑函的联系信息如下:(1)询问:可在“苏州政府采购交易管理平台”的“网上报名”系统中进行询问,询问信息不显示询问人的相关资料。代理机构通过政府采购执行交易平台收到询问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以网上答复的方式予以解答,由系统回复给询问人。

4.本公告有关信息将同时在苏州市政府采购网、江苏省政府采购网、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敬请留意!注: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潜在供应商的参与人员须持“苏康码”绿码、“行程码”绿码及72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应佩戴口罩做好个人防护措施,预留足够时间提前到达开评标场所,配合场所工作人员依次进行体温检测。请各投标单位按照上述要求提前做好投标准备,未按上述要求而影响投标的,责任由投标单位自行承担。开标当日属地疫控主管部门另有其他规定和要求的,应予遵从。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和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购〔2020〕52号)的规定执行。3.疫情期间投标特别说明:2.疫情期间组织开标活动理由:根据本次采购的2022年财专项目(新村小区改造)需求计划,迫切需要尽快推进采购工作,需在疫情期间正常开展此项目的采购活动,确保项目按时顺利完成。投标单位提出书面质疑必须有理、有据,不得恶意质疑或提交虚假质疑。否则,一经查实,招标采购人有权依据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报请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该投标单位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联系人:顾小建联系电话:0512-65238657地址:苏州市姑苏区干将东路870号名称: 苏州市城市照明管理处企业信息1.采购人信息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5.苏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处电话:0512-68616651。

3、项目联系方式电话:0512-65238891联系人:庄天扬潘莉莉朱晓芹地址:苏州市干将西路399号银海大厦303室名称: 苏州市创杰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企业信息2.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一、说明和释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2022年9月1日 苏州市创杰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企业信息电话:0512-65238891项目联系人:庄天扬潘莉莉朱晓芹

1.4.2投标人(投标单位):经认定有资格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和自然人。1.4.1招标代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招标活动的法人。1.4词语释义1.3本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属于 苏州市创杰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企业信息。1.2本次招标活动及因本次招标产生的合同受中国法律制约和保护。1.1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 苏州市创杰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企业信息组织的招标活动。

1.4.8服务:系指本次招标采购文件规定乙方应承担的与提供货物和服务有关的辅助服务,比如运输、保险、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配合措施、维修响应及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1.4.7货物:系指乙方按招标采购文件规定,应向甲方提供的一切设备、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有关技术资料和材料。1.4.6乙方(服务方):合同中规定的向采购方提供货物和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和自然人。1.4.5甲方(委托方):合同中明确规定的实际购买货物和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和自然人。1.4.4合同:采供双方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的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规定的内容签署的以书面形式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协议的所有文件。1.4.3响应:投标人根据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代理机构发布的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并按规定投标的行为。

1.4.14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4.13产地:货物开采、生长、生产、最终制造、加工或提供服务的来源地。1.4.12合同价款: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乙方的价款。1.4.11交货地点:合同中明确约定的乙方提交的货物和服务最终交付地点。1.4.10天:日历日。1.4.9知识产权:指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无形财产专有权的统称。

2.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合格投标人的条件:二、投标人1.4.17书面形式:指书面文字、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4.16进口产品: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收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境外的产品,具体按照苏财政[2008]14号江苏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1.4.15损失:本合同所指损失是指合同任何一方因对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不当而遭致的各种损害,包括直接和间接的一切损害,还包括守约一方为减轻损害或维护权利而需要支付的各种调查费用,车旅费用、律师费用等。

2.7合格投标单位其他资格条件见第一章投标邀请函;2.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2.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2.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力量;2.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5.2本次招标不接受分包转包。5.1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投标的方式;5.联合投标及分包转包4.1无论投标过程中的做法和结果如何,投标人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4.投标费用3.投标人代表:指全权代表投标方参加投标活动并签署投标文件的人。如果投标方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须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详见统一格式)。

招标采购单位无论出于自己的考虑,还是出于对投标人提问的澄清,均可对招标文件用更正公告的方式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并通过苏州市政府采购网对外进行发布。7.招标文件的澄清6.2招标文件及其更正公告不是直接从苏州政府采购网上获得的,招标采购单位对招标文件及其补遗的真实性、完整性不承担任何责任。6.1招标文件由招标文件总目录所列内容组成。投标单位应详细阅读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不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的投标文件和资料,可能导致投标被拒绝。6.招标文件三、招标文件的说明

9.2勘察现场:9.1投标人在获取招标文件后,若对采购文件有疑问(包括询问和质疑),应于前附表规定的方式和时间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招标采购单位将按前附表规定的方式予以解答,但不说明来源。未按前附表规定方式和时间提交的疑问(包括询问和质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有权拒绝回答,也不承担由此带来的对投标人投标结果的影响。9.投标答疑8.2为使投标人有足够的时间按招标文件的修改要求考虑修正投标文件,或出于其他原因,招标采购单位有权推迟投标截止日期和开标日期,并将此变更通知以更正公告的形式对外发布。8.1对于补充通知(包括更正公告),报名成功的供应商通过“苏州市政府采购网”的“采购公告”自行查看所报项目的补充通知(包括更正公告)。补充通知(包括更正公告)将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投标人有约束力。8.招标文件的修改

10.提示与要求四、投标文件说明9.3投标答疑包括招标采购单位认为可以回答且不会引起投标人误解的相关问题和答复。由于投标答疑而产生的对招标文件内容的澄清或者修改,由招标采购单位按照本须知有关规定,以更正公告的方式发出。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均以苏州政府采购网上发布的内容为准。9.2.3经招标采购单位允许,投标人可为勘察目的进入招标采购单位的项目现场,但投标人不得因此使招标采购单位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投标人应承担勘察现场的责任和风险。9.2.2招标采购单位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招标采购单位现有的并认为能使投标人可利用的资料。招标采购单位对投标人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9.2.1本项目因运行环境和安装设备的要求,投标单位根据自身投标需要,可对有关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勘察,以获取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信息。勘察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12.投标文件的组成11.2投标文件应使用中文编制,投标文件中必须使用其他文字的,必须附有中文译本。对于未附有中文译本和中文译本不准确的投标文件可能引起的对投标人不利的后果,招标代理机构概不负责。11.1投标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除招标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均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1.投标文件计量单位和使用文字10.2无论是否递交投标文件,投标人都应将招标文件及以后的所有通知、文件等视为保密文件。10.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投标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其投标可能被拒绝。

12.2投标书二(资格及技术部分):12.1.4投标报价分析表;12.1.3开标一览表(统一格式,用于唱标);12.1.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如有授权),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如有授权);12.1.1投标函;12.1投标书一(报价部分)(格式见第三章):

12.2.1.5货物的技术服务、售后服务体系与维保方案,技术支持以及售后服务承诺;12.2.1.4产品质量承诺;12.2.1.3详细的交货进度及组织实施方案;12.2.1.2投标设备技术参数响应对照表;商务条款偏离表;(格式见附件);12.2.1.1投标货物和服务数量、品牌、规格、免费质保期说明表(格式见附件);12.2.1技术部分

12.2.2.1关于资格的声明函(格式见附件);12.2.2资格证明文件部分:12.2.1.9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技术资料。12.2.1.8对本次投标的详细说明(投标单位视需要自行编写);12.2.1.7投标单位类似业绩一览表(格式见附件);12.2.1.6投标单位公司主要技术人员一览表;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证明。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12.2.2.6投标单位满足资格要求的证明文件:12.2.2.5投标单位资格承诺;12.2.2.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非法定代表人报名投标的还须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2.2.2.3投标单位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投标(响应)保证承诺书;12.2.2.2投标单位情况表(格式见附件);

12.2.2.8招标文件招标公告或评分标准中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如有)12.2.2.7其他可以证明投标单位资信、资质和货物、服务质量的证书、文件、推荐信等资料;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书面声明函。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税务登记证(如有)和最近期的依法缴纳税收的凭据,最近期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对应证明文件;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备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证明材料或承诺;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证明。提供包括但不限于最近一期(2020年或2021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其他组织、自然人及成立未满一年的法人应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12.4.1投标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2.4投标单位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还需向公证处公证员提供如下资料:(单独提供一份)12.3投标文件由12.1、12.2款规定的内容共同组成,中标后5个工作日内,中标单位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供与电子投标文件内容一致的纸质投标文件两份。2.投标人按上述要求提交相关资料,投标人所提交的文件的完整与否,将直接影响投标人的评分。投标人必须保证全部投标资料的真实性,如有虚假或对招标文件所要求说明的情况故意隐瞒或虚报,视为不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为无效投标。已中标的将取消中标资格,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相关处理办法处理。注:1.投标书二(技术方案部分、资格证明文件)中不得出现投标总价。12.2.2.9《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监狱企业声明函》(小型、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提供,否则不须提供)。

13.1供应商须使用“苏州市政府采购客户端”工具完成投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须按采购文件目录、顺序、格式进行编制。13.投标文件编制要求注:上述12.4项资料单独提交给公证处,无需密封包装,该项资料的齐全与否不作为无效投标文件的判定因素。12.4.4投标单位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如有授权)。12.4.3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2.4.2授权委托书(如有授权)复印件;

14.4投标文件报价采用人民币表示,除非合同的特殊条款另有规定。14.3一项投标内容只允许一个报价,采购人不接受任何有选择性的投标报价。投标人应对招标文件内所要采购的全部内容进行报价,只投其中部分内容者,其标书将被拒绝。但如果招标文件要求分标段投标的,则投标人可以有选择地只投其中一个或几个标段,也可以投全部标段,但各标段应分别计算填写单价和总价。14.2投标人应按《投标报价分析表》中的全部服务内容的每一单项计算并填写单价和总价,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署。14.1投标报价应包括完成该标的物全部内容的一切费用。投标报价为最终报价,投标人所报价格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市场变化因素而变动。14.投标报价(编制)要求的说明13.2《开标一览表》为在开标仪式上唱标的内容,要求按格式填写,统一规范,不得自行增减内容。

15.2.2预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响应)保证金,由代理机构在评审、谈判或磋商活动结束后解存投标保证金专户,并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成交)供应商(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在办理退还保证金事宜时需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签订备案生效的合同、原始收据和账户信息方可办理退还事宜,因供应商因自身原因耽搁退付,造成退付时间超过5个工作日的,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延后退付责任。)。15.2.1未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响应)保证金,由代理机构在评审、谈判或磋商活动结束后,当场退还银行本票或汇票。15.2投标保证金退款方式:15.1投标人应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交前附表中规定的投标保证金。15.投标保证金(本项目无需缴纳)14.5最低的投标报价是中标的重要条件但不是唯一条件。

16.投标文件的有效期15.3.4投标单位在投标过程中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15.3.3中标方不按本须知相关条款规定缴付中标服务费的;15.3.2中标单位无正当理由不按本须知相关条款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15.3.1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单位撤回其投标文件的;15.3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7.3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和行间插字,除非这些删改是根据招标代理机构指示进行的,或者是投标人造成的必须修改的错误,但修改处应由投标委托代理人签章。17.2电子投标文件需要盖单位公章的地方必须加盖投标单位电子签章,需要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盖章或签名的文件必须按要求盖章或签名。17.1投标人应按本须知的规定,编制电子投标文件。17.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16.2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代理机构可与投标人协商延长投标书的有效期。这种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传真、或电报的形式进行。同意延长有效期的投标人不能修改投标文件,按本须知第15条规定的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拒绝接受延期要求的投标人的投标将被拒绝,但投标保证金不会被没收。16.1自开标日起60天内,投标书应保持有效。有效期短于这个规定期限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19.2招标代理机构推迟投标截止时间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在这种情况下,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将受到新的截止期的约束。19.1电子投标文件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操作。19.投标截止时间中标后5个工作日内,中标单位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供与电子投标文件内容一致的纸质投标文件两份。18.纸质投标文件五、投标文件的递交(上传)

六、开标和评标20.2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撤回投标。20.1投标文件的修改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进行。20.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19.4进入评审的实质性响应且具有得标权的供应商不得少于三家,如不足三家,应认定该项目采购失败,如为分标段的,则该标段采购失败。19.3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上传的投标文件,招标代理机构拒绝接收。

21.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未准时参加开标会议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21.4开标过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记录,由参加开标的各投标人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处理。21.3开标时,投标人应当携带CA证书,到达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地点,解密各自的电子投标文件(每个投标人的解密时长为5分钟,超时视同解密失败)。21.2参加开标的投标人代表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明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开标会议,并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交投标文件时出示投标保证金(若有)。未向招标代理机构出示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代理机构有权拒绝接受投标文件。21.1招标代理机构按本须知规定的时间、地点主持公开开标。开标仪式由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采购人代表、投标人代表及有关方面代表参加。21.开标

22.2.3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22.2.2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22.2.1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22.2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负责具体的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以下职责:22.1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以下简称评标委员会)成员依法组建。22.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

22.3.3对评标过程和结果,以及投标人的商业秘密保密;22.3.2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22.3.1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22.3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22.2.5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标中发现的违法行为。22.2.4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单位;

23.2在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对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成员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取消其中标资格。23.1公开开标后,直到宣布授予中标单位合同为止,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所有资料,有关授予合同的信息都不应向投标人或与评标无关的其他人泄露。23.评标内容的保密22.3.6配合招标采购单位答复投标供应商提出的质疑。22.3.5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22.3.4参与评标报告的起草;

24.1.2未按本须知规定提交资格文件或资质不合格;24.1.1投标文件未按照本须知规定签署和盖章;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被拒绝:24.1开标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是否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资格进行审查;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人的专业性资格进行审查及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内容是否完整、价格构成有无计算错误、文件签署是否齐全等。24.对投标文件初审23.3在评标期间,招标代理机构将通过指定联络人与投标人进行联系。

24.1.8其他被评委会认定无效的情况。24.1.7投标人的报价超采购预算或经评标小组评定为无效报价;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24.1.6投标人的报价只投了部分内容;24.1.5投标人的报价是选择性的;24.1.4投标人拒绝修正错误;24.1.3与招标文件有重大偏离;

(一)政府采购严重违法记录,即供应商被全国各级财政部门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且在处罚有效期内的。24.2.4信用记录使用规则:对供应商进行资格性审查时,应根据查询结果对供应商的不良信用记录逐项甄别确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信用记录属于应依法拒绝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的失信信息:24.2.3查询证据留存方式:对存在失信信息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应填写《苏州市级政府采购供应商失信信息确认函》,由失信供应商应签名确认。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根据确认的失信信息,登陆到来源网站页面进行复核并打印,作为证据留存。24.2.2查询渠道:统一登录苏州市政府采购网的“供应商信用查询”系统查询供应商的信用记录。苏州市政府采购网“供应商信用查询”系统实时提供来自中国政府采购网、信用中国、信用江苏、诚信苏州网站的相关主体信用记录。24.2.1查询时间: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24.2根据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以及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政府采购信用记录查询和使用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苏财购(2017)11号)文件的规定,将对供应商进行信用查询,凡经确认不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24.4招标代理机构将允许修改投标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微小的、非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的地方,但这些修改不能影响任何投标人的名次相应排列。投标人不得对招标文件进行实质性修改,否则投标文件将被拒绝。24.3在详细评标之前,评委会将首先审查每份投标书是否实质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该是与招标文件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所谓重大偏离或保留是指影响合同的货物和服务范围、质量和性能等;或者在实质上与招标文件不一致〔如货物和服务的质量、范围及服务的期限和服务的内容明显不能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而且限制了合同中需方的权利或投标人的义务。这些偏离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要求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3)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中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或者对经营活动中的较大数额罚款(“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的信用记录。处罚生效日至递交(响应)文件日未满三年的。(2)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1)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二)财政部门与法院、工商、税务等部门联合惩戒的失信信息,包括:

24.5.5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24.5.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24.5.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24.5.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24.5.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24.5评委会将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进行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上或累加上的算术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25.3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澄清不得改变投标的价格(校核时发现的算术错误除外)及实质内容。25.2投标单位必须按照评标委员会书面通知的时间、地点进行书面形式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单位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且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将作为投标内容的一部分。25.1为了有助于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评估和比较,评标委员会有权就投标文件中含混之处向投标单位提出询问或澄清要求。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代理机构通知的时间、地点派技术和商务人员进行答疑和澄清。25.投标的澄清24.7招标代理机构将拒绝被确定为非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投标人不能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之处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24.6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文件的判定,只依据投标内容本身,不依靠开标后的任何外来证明。

26.4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总预算和单项预算)或者最高限价的;26.3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26.2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26.1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本项目无需缴纳);26.无效投标的具体情形有:25.4请投标单位认真仔细制作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中出现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时须接受按本须知规定执行,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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