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康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企业信息180辆线路运营公交车车体广告位3年经营租赁权
项目编号:GL2024ZJ1010549-2
挂牌价格 | 1800000.00 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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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06-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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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 2024-07-03 |
出租标的地址 | 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五金大道599号 |
交易机构 | 项目咨询请联系 陈经理|联系电话:0579-87170898 手机号:15924215957 |
出租方承诺
我方拟出租有权处置/受托管理的资产,并通过“浙交汇”平台公开披露资产出租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出租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分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
(2)本次出租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出租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浙交汇”平台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出租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出租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6)我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标的资产状况,并在标的资产出租后积极协助承租方办理资产交接手续,若发生资产交接纠纷,由我方负责解决;
(7)若标的资产存在优先承租权人的,我方将履行通知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通知并要求原承租人按公告的要求办理意向登记手续并参与竞价活动等;
(8)在本次出租活动、《租赁合同》签订及后续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纠纷,均由我方自行解决,与“浙交汇”平台无关。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金华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和和“浙交汇”平台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状态 | 获得永康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企业信息公交运营线路的180辆公交车车体广告位 |
其他权利情况 | 无 |
其他披露事项 | 1、权证相关信息:无。 2、是否办理抵押登记:否。 3、是否设立居住权:否。 4、出租标的现有装修及设施、设备情况:按标的实际现状为准。 5、标的产权/处置权归属:永康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企业信息。 6、标的设计用途为客运,是否适合承租方实际用途,是否满足承租方证照的办理、审批(包括消防、水电气、排污)等均由承租方自行了解、咨询及确认。 7、此次竞买仅为出租标的经营租赁权,竞买方报名前需进行实地勘察,标的实际出租位置及面积,以现场实地勘察及咨询出租方为准。 8、遇国家政策、政府决策发生变化需要收回、另作他用或需要处置该标的的,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收回该标的,但应提前通知承租方,承租方须无条件配合,且在出租方要求的期限内无条件归还标的,费用自理,不得向出租方追偿损失。因终止合同,出租方退还承租方已交纳但未到期部分的租金,但不计利息。若有政府补偿的,按相关政策执行。 9、其他未提及的有关事项参照《租赁合同》(样稿)执行。 10、预约看车体广告位的、咨询:13506793098(李先生) 。 |
出租方简况
出租方基本情况 | 出租方名称 | 永康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企业信息 |
联系人 | 李杰 | |
联系方式 | 固定电话:13506793098 | |
联系地址 | 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五金大道599号 |
交易条件与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租金挂牌价 | 1800000.00 元/年 | |||
是否有保留价 | 无 | ||||
租金挂牌价备注 | 1800000元/年 | 是否优先承租权情况 | 否 | ||
租金支付要求 | 采用先付款后使用的原则,租金每年支付一次,首年租金在成交后五个工作日内由乙方一次性支付到出租方指定账户,第二年(含)起的租金支付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 出租用途 | 车体外两侧和车后侧及车内扶手(不包括车头、车体外侧玻璃窗户及车身外侧玻璃装置区域、前后挡风玻璃、车门部分、车厢内全景式风道灯厢广告)广告位,仅限于作符合法律、法规等的广告设计、广告制作发布。 | ||
与交易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设有保留价,不到保留价不成交。承租方与出租方应在项目成交后5个工作日内签订《车体广告位租赁合同》,否则出租方有权收回标的或收回后重新挂牌。 2、租金支付方式:采用先付款后使用的原则,租金每年支付一次。成交后的立约保证金在《车体广告位租赁合同》签订并租金及履约保证金交清后,由金华产权交易所扣除交易服务费后退付至承租方“浙交汇”“我的账户”中,不计息。 3、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叁拾万元整(¥ 300000元 ),不计利息,《车体广告位租赁合同》签订的同时由承租方直接将履约保证金(¥300000元)转到出租方指定账户(户名:永康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企业信息,开户行: 永康农商行营业部 ,账号: 201000207890327) 4、承租方须在承租前自行对出租标的进行全面了解,并对经营所需的各项审批条件和规定进行充分自核。承租方参与竞买的行为将被认为已作充分的预判和决策,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不能获得经营开设审批(包括但不限于广告用途、设计等因素在内),或后续因为政策变化导致无法继续开设的各项经营风险,承租方承诺独立承担,出租方不对无法履行、投入成本、装修损失等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责任。 5、承租方竞得后不得变更签约人,未经出租方同意不得对出租标的进行转租、转让、分租、调换使用或抵押。 6、标的车体广告位广告在承租期间有发生剥落、裂缝等问题,均由承租方负责维护并承担相关费用,同时不得以此为由反悔,或要求出租方和交易所进行维护、更换或赔偿等。 7、标的挂牌披露的位置、图片等仅作参考,具体以实际现状为准。 8、标的按现状交付经营使用; 9、承租方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自行办妥相关许可证等审批手续,并自行完善相关配套设施。 10、 承租方须认真阅读《车体广告位经营租赁合同》(样本),成交后需严格遵守和履行《车体广告位经营租赁合同》的所有条款,否则将负违约责任。本规定如与《车体广告位经营租赁合同》(样本)有冲突的,按《车体广告位经营租赁合同》执行。承租方须严格遵守和履行《车体广告位经营租赁合同》的所有条款,否则将负违约责任。 11、广告设置必须符合机动车辆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影响车辆自身结构,广告位位置:车体外两侧和车后侧及车内扶手(不包括车头、车体外侧玻璃窗户及车身外侧玻璃装置区域、前后挡风玻璃、车门部分、车厢内全景式风道灯厢广告),车身前部不得制做广告,底色须与其他三面广告一致。不得影响交通安全行驶,不得影响车辆标识、单位名称、电子路牌、玻璃窗户、车门、车身玻璃部分、监督电话、车辆牌号等。制作费用由承租方承担。若承租方未按有关规定执行而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由承租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负责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12、承租方在制作公交车体广告期间不得使用出租方公交车辆及公交车电器、灯光、空调等设施,必须确保甲方公交车辆的安全,广告制作期间发生出租方公交车辆一切损失全额由承租方承担并负责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13、承租方要根据出租方不同的线路运营模式自行考虑调整营销策略,出租方因运营模式改变进行线路调整、道路施工线路调整或停运期间、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期间、车辆维修保养期间、车辆年审期间、车辆报废更新上牌办理手续等期间、机动车待运期间、节假日(春节等)停运期间运营车辆数量发生变化导致广告设置发布时间减少的,承租方竞价时已知并预见到这些调整,不得提出任何《车体广告位经营租赁合同》约定外的要求或以此为理由提出损失补偿和终止本合同等要求。 14、承租方必须选用环保广告材料制作,如使用材料不达标被有关部门查处的,责任全额由承租方承担,并负责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15、承租方所发布的广告内容,因违法或因为不符合政府部门公共良序的要求,出租方被相关部门处罚的,全部处罚责任由承租方承担。 16、承租方在设置广告前后,必须依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办理好相关许可手续,办理流程及前后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自行负责和承担。 17、广告制作时间、地点:承租方要根据出租方车辆运营时间自行考虑车身广告发布制作时间,甲方以在夜间(当日晚上7点至次日早上5点之间)时间安排车辆发布制作广告,承租方必须在主城区范围内自选地点完成广告发布制作,不得影响出租方的车辆次日正常运营,若因发布制作广告不及时导致出租方车辆次日运营受影响的,则该项损失由承租方全额承担,并约定1000元/辆/次作为赔偿损失处理。 18、广告制作形式:车身为写真或车贴形式。 19、租赁合同中除承租方相关信息及“租金价格”条款等手填条款外,其他条款均已确定。 20、本次出租行为所涉及的一切税、费由出租方和承租方各自依法承担。 21、本次出租涉及的交易服务费由承租方承担,计费标准详见《交易服务费条款》。 | ||||
租期 | 3年 | ||||
有无免租期 | 无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营业执照具有法律法规允许的广告设计、广告制作发布等经营范围的企业方可报名。(执行标准:提供营业执照) | ||||
保证金事项 | 交纳金额(万元) | 20.00 | 交纳时间 | 意向方需在信息披露期满日17:00前交纳保证金(以完成“浙交汇”平台保证金订单支付为准)。 | |
温馨提示 | 因技术、网络等原因,您的资金汇入银行账户后,在“浙交汇”平台-“我的账户”中的到账时间可能发生迟延,请在截止时间前尽早汇入资金。 | ||||
交纳方式 | 网上银行;银行转账 | ||||
保证金扣除条款 | 1.竞买活动结束后,未被确定为承租方的竞买方,且未出现“浙交汇”平台规定应当扣除或不予退还竞买保证金情形的,其已递交的保证金在竞价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原路返还至竞买方的“我的账户”中。 2.项目成交(即竞买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承租方被确定后,其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扣除其应交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在承租方完成成交款项交纳及合同签订事宜后凭产权单位出具的通知函无息原路返还至竞买方浙交汇“我的账户”中。 3.项目成交后,承租方未按所报价格及项目公告条件与出租方签订合同及履行支付价款等相关义务,竞买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不予退还(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出租方原因等情形除外)。 |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披露信息 | 信息披露期 | 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
是否自动延牌 | 是 | |
延牌情况 | 目前已延长0个周期,已延长0个工作日 | |
遴选方式 | 动态报价 | |
遴选方案主要内容 | 1、公告挂牌期:自信息披露起始日至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整止,期间征集意向承租方并办理线上报名登记手续。符合承租方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应在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报名截止时间)前在“浙交汇”平台完成线上报名手续并完成保证金订单支付,逾期无效。 2、审核通过后,获得竞价资格,进入竞价大厅参与报价。 3、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合格竞买方,则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4、挂牌期满后,如征集到一家(或一家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方,则按动态报价结果确定成交价和承租方。若竞买方均未报价,则继续按延长信息披露期规则进行延牌。 |
项目附件 | 1.报名所需材料清单及说明.docx 2.实地勘察证明.docx 3.竞买和承诺.doc 4.竞买规则与须知.docx 5.交易服务费条款.docx 6.保证金扣除条款(新).docx 7.法人授权委托书(意向方).docx 公交车车体广告位租赁合同.docx |
标的物位置
联系方式
交易机构 | 联系人 | 陈经理 | 电话 | 0579-87170898 |
手机 | 15924215957 | |||
传真 | 邮箱 | |||
地址 |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八一南街387号三楼 | 网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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