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实施行。在原《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基础上,《管理办法》针对我国互联网广告产业发展的新特点、新趋势、新要求,创新明确了诸多规则,并进一步细化互联网广告行为规范,为互联网广告规范提供了实操指南。
“种草”“软文”纳入规范,新类型广告有法可依
近些年,以在线直播、短视频、滚动图文等新媒体形式进行使用经验分享、产品使用测试、美食店铺探寻等行为在互联网平台上愈发活跃。这些活动或附带产品购物链接,或标注品牌名称话题,或提示购买渠道与方式,广泛以进行品牌宣传、产品或服务推广为目的,具有明显的商业营销属性。但由于《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没有明确规定,各平台在实践操作中对于此类行为的定性不一,所履行的合规义务也有显著差别。由于法律规范的缺失,对平台治理“种草”“软文”“探店”“测评”等行为带来了不确定性。
本次修订中,《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款对“种草”“软文”“探店”“测评”等“软广”问题作出回应,要求广告发布者对“软广”必须显著标明“广告”字样,这意味着“软广”正式被纳入广告监管范畴。并且,《管理办法》还对“软广”的界定提供了两个维度的判断方法,一是推销商品或服务的形式,包括进行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活动;二是提供购买商品或服务的方式,包括附加购物链接等方式,为自媒体时代广告行业规范发展提供了依据。
网络广告行为规范细化 提升用户用网体验
互联网广告在广告形式、经营模式、投放方式等方面不断发展变化,其多样性、多元性、广泛性的特征更趋明显,当前互联网广告领域存在诸多备受社会公众诟病的乱象,如广告展示时“广告”标志缺失或虚假,欺骗诱导用户点击,弹窗广告无法关闭等,这些严重影响了用户用网体验,也阻碍了互联网广告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因此,《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互联网广告展示、关闭、点击和浏览等广告行为的规范要求,划定行为红线。
第一,《管理办法》在《互联网管理暂行办法》基础上删除了要求所有互联网广告都显著标明“广告”字样的要求,新增要求竞价排名广告、软广显著标明“广告”字样,从表面看是限缩了需要标明“广告”字样的广告类型和范围,但实际上《管理办法》重申了互联网广告的可识别性要求,要求所有广告“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这意味着即使标明“广告”字样,但如果标注方式、标注位置、标注颜色不突出,无法使消费者认知其为广告,亦不满足广告可识别性要求,这实际提出了更高的合规要求。
第二,互联网弹窗广告“过多过滥”等问题对用户正常使用网络造成干扰,弹窗广告“关闭按钮小如蝼蚁”等问题则严重侵害用户的选择权。《管理办法》为提升用户用户体验,对弹窗广告“一键关闭”要求进行了细化。“没有关闭标志或计时结束才能关闭广告;关闭标志虚假、不可清晰辨识或者难以定位等,为关闭广告设置障碍;关闭广告须经两次以上点击;在浏览同一页面、同一文档过程中,关闭后继续弹出广告,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等都属于违法行为。从广告主和广告发布者合规角度来看,落实此要求要注意以下几点:其一,必须配置关闭标志按钮;其二,显著标明关闭标志按钮,按钮字体、大小、颜色、位置等应易于识别辨认和定位点击,应防止用户在关闭时误触广告;其三,关闭标志按钮需真实可当即触发;其四,关闭标志一旦触发即需实现关闭效果;其五,用户浏览同一页面、同一文档过程中,不得集中弹窗、反复弹窗骚扰用户。
针对广告关闭行为,《管理办法》还将“一键关闭”要求延及至了开屏广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曾将“一键关闭”要求扩展至非弹出式视频插播广告和视频前贴片广告,这意味着视频插播广告和硬件、软件、内容启动播放广告都应确保“一键关闭”。这会极大误伤非弹出式视频插播广告和视频前贴片广告,在“免费互联网服务+广告”的商业模式下,可能对视频类网站经营造成毁灭性冲击。因此,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管理办法》终稿中删去了对视频插播广告的“一键关闭”要求,也体现了主管部门包容审慎的监管态度。而“开屏广告”用语也由“启动播放”调整过来,进一步与行业实践保持一致。
第三,互联网广告结算方式之一是根据用户的点击和浏览行为来计费。因此,很多互联网广告会通过虚假或误导性内容欺骗、诱使用户点击广告,从而赚取广告费用。原《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仅规定“不得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并未明确具体的行为方式。
中国广告协会在2023年1月6日施行的团体标准《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广告行为规范》对用户反映强烈投诉较多的以虚假系统功能消息、虚假播放暂停关闭键、虚假或误导性奖励诱惑等瞒天过海、诱导点击的行为等问题进行细化规范,要求加强行业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