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绍兴市越城区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修订版)》(征求意见稿)
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规范本区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加强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维护招投标市场公平竞争,我办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对《绍兴市越城区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建议,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4年5月20日下班前将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我办。
联系人:李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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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政务服务办公室
2024年5月9日
附件:《绍兴市越城区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修订版)》(征求意见稿)
绍兴市越城区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
管理办法(修订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越城区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加强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交易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绍兴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越城区行政区域内区属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国有企业,开展的限额以下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国企采购)、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上级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是指区属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国有企业实施的未达到相应规模标准,由招标人(采购人、委托人)在绍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越城区分中心(以下简称“区交易中心”)以外自行组织的交易活动。
(一)工程类项目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足400万元人民币,60万以上的;
2、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足200万元人民币,30万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足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30万以上的。
(二)采购类项目
1、政府采购项目。区属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用财政资金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当年度政府采购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未达到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规定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与服务采购项目;
2、国企采购项目。区属各类国有企业及其各级子公司,实施的与工程建设项目无关的货物和服务采购,其预算金额在当年度政府采购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未达到当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规定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
跨年度采购项目,是否为限额以下按多年度总预算计算并划分。
(三)产权类项目
1、年金额(评估金额)在5万元(不含)以下的机关、事业单位各类房产、水域、滩涂租赁权、经营权;
2、30万元(不含)以下的机关、事业单位其它依法有权处置的资产(包括各类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的转让);
3、年金额(评估金额)在2万元(含)以上,50万元(不含)以下的国有企业的各类资产(包括租赁权、经营权)处置项目;
4、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按《中共越城区委办公室越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农村产权交易工作的实施意见》(越委办〔2017〕194号)、《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越城区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越政办发〔2020〕21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四)其他有必要进行招标采购的项目
第四条 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循公开有序、公平竞争、公正诚信和廉洁高效的原则,坚持程序规范、工作高效、权力制衡和监管有力。
第五条 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原则上应实行交易流程电子化,积极推行无纸化交易和不见面交易。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各镇(街道)、区政府各部门(单位)、国有直属投资公司应建立以行政主要领导任组长,镇(街道)或部门(单位)纪检分管领导、公共资源交易业务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分管副职为成员的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交易工作领导小组),对本辖区、部门(单位)及所辖范围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进行统一管理、统一组织、统一协调、统一监管。其主要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有关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的法律、法规、制度和相关管理规定;
(2)制定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的相关配套管理规则、工作流程和实施细则;
(3)审查批准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交易方案(包括项目申请、交易方式、交易公告、交易文件等);
(4)对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各环节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5)受理与调查处理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出现的投诉和违法违规行为;初步调查处理后,及时将违法违规的问题线索上报相关职能监管部门和区政务服办公室(公管办),涉及公职人员违法违规的,及时上报区纪委。
(6)对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开展调查研究,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建议;根据监察机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区公管办督查意见要求,对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违规问题进行督促整改。
第七条 各镇(街道)应成立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以下简称交易分中心),各镇(街道)的交易分中心原则上设在城建办内,由分管城建的副镇长(副主任)任分中心主任,区政府各部门(单位)、国有直属投资公司等其他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分管负责的领导、科室及人员,其主要工作职责:
(1)受理和发布本单位及所辖范围内各类交易信息,为交易各方提供各种信息资料、咨询服务和交易场所;
(2)对交易各方、中介机构的进场交易资格进行审查、核验;
(3)负责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管理系统相关操作,按照交易流程同步录入项目信息和有关资料;
(4)负责做好交易保证金(如有)的代收代退工作;
(5)维护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正常秩序,做好开标、评标以及交易现场管理等服务工作;
(6)协助交易项目合同的签订、履行;
(7)负责统计交易数据,并定期将交易报表报送绍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越城区分中心(以下简称区交易中心);
(8)项目交易活动结束后及时将有关资料收集、整理、移交或归档。
第八条 各镇(街道)、部门(单位)、国有直属投资公司应加强交易分中心的人员配备,明确工作职责,加强岗位培训,落实办公经费。
第九条 各镇(街道)交易分中心应落实开标室、评标室、档案室等交易必备的场所,并配备有计算机、投影仪、打印机、摇号抽签设备、监控摄像设施等必要的办公和监控设备。
第十条 限额以下项目应当按规定进入相应的交易平台规范交易。
第三章 交易准备
第十一条 发包(采购、委托)人应做好项目交易前的审批工作。工程类项目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采购类项目、产权交易项目应已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获得批准。
第十二条 交易项目必须具备交易所需的技术资料。工程施工发包项目应当提供正式的设计图纸。采购类项目应当提供详实的采购需求或技术参数。产权交易项目应提供明确的权属证明及现状说明。
第十三条 发包人应做好项目价格控制。工程施工项目应加强预算编审管理,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的,应委托中介机构编制预算,并在编制预算的基础上委托另一中介机构进行审核。
采购类项目应根据市场行情进行采价,合理确定上限价,上限价应当在经批准的预算或者修正预算范围内。
产权交易项目原则上应事先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
委托的中介机构、评估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执业能力或资格。
第十四条 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项目,以及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项目,鼓励通过市场调研、专家论证、征求社会公众或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等方式,明确交易需求,优化交易方案,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等政策功能。
发包(采购、委托)人应当在交易文件正式发布前进行内部公平竞争性审查,确保交易文件合法合规、科学合理、需求明确。
第四章 交易方式和程序
第十五条 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交易方式分为公开发包、邀请发包招标和直接发包,原则上应采用公开发包方式。
第十六条 工程项目情况特殊,确需采用邀请发包或直接发包的,必须由交易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同意后并提交所在镇(街道)、部门(单位)党(工、组)委集体讨论同意后方可实施。
各发包人采用邀请发包或直接发包方式确定承包人,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政策文件规定的邀请招标或不招标条件。
第十七条 限额以下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由区财政部门审批决定;采购标的为限额以下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的,应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政策,依法采用招标方式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如依法不进行招标,应当依法采用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
国企采购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必须由交易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同意后并提交所属镇(街道)或部门(单位)党(工、组)委集体讨论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八条 产权交易类项目,应采用拍卖、招标、挂牌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在达到或超过底价的基础上,以报价最高原则确定成交人。采用拍卖方式的,应委托具有资质的拍卖机构办理交易事宜。
第十九条 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一般应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
(一)交易申请。发包(采购、委托)人提出交易申请,明确交易方式、交易资格、交易范围等内容,由交易分中心报交易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申报材料需附相关审批手续、图纸、预算等技术资料。材料不全的,交易分中心应要求其补充。政府采购项目应由采购单位依相关规定编报预算执行书或临时预算执行书,经区财政部门审批。
(二)确定交易方案。发包(采购、委托)人应根据项目性质和特点,确定交易方式并在交易分中心协助下完成交易公告、交易文件的制定。交易公告、交易文件应报交易工作领导小组核准。
(三)交易信息发布。交易信息公告须通过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管理系统分配的端口在区政府网站公共资源交易栏目“非中心交易项目”板块内统一发布,并同步在镇(街道)、部门(单位)、村政务公开栏上发布;项目如有特殊需要的,还可在其他指定场所或本地有知名度的媒体公开发布。
政府采购项目需在“政采云”平台中完成整个交易流程,发布采购公告的,采购文件需作为附件在“政采云”平台一同公开发布。
(六)交易文件发放。限额以下工程项目发包人应及时发放发包文件,自发包文件发放之日起至竞标人提交竞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工程类项目最短不得少于7日;发包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发包文件的潜在竞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发包竞标的其他情况。
限额以下采购类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采购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采用询价或竞争性谈判采购的,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不得少于10日。采用“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采购的遵照《浙江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实施。
(七)澄清答疑。发包人收到竞标提问书后,需要说明澄清或解答竞标疑问的,应编制答疑纪要,如对竞标文件编制有实质性影响的,应适当推迟最终响应时间。
(十)开标。发包人应在发包文件中注明的时间和地点举行开标会议。开标会议由发包人组织并主持,交易工作领导小组应派员进行现场监督交易活动。开标过程应有专人记录,并鼓励邀请公证机构进行现场公证。
(十二)评标。不设技术标的工程类项目,可由发包(采购)人、招标代理、公证机构(如有)、交易分中心工作人员组成清标小组,对竞标人资格及竞标文件有效性进行审查;设置技术标或进行谈判、询价、磋商的,应组建评标(谈判、询价、磋商)小组,人数为3人及以上单数,由发包人代表与评标专家组成,评标专家由发包单位委托的代理机构组建的专家库或浙江产权交易所绍兴分中心(绍兴市产权交易有限公司)组建的专家库随机抽取,发包(采购)人最多可派1人参加评标但不得担任评标小组组长。评标小组完成评标后,应向发包(采购)人提供书面评审报告,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评标报告须经评标小组全体成员签字。
政府采购项目需在“政采云”平台中自动随机抽取相关专业专家参与评标。采购类项目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评审小组(含1名采购人代表)人数在5人及以上单数,其余采购方式在3人及以上单数。
(十三)公示。中标候选人确定后,评标结果应在区政府网站公共资源交易栏目统一公示,并同步在镇(街道)、村政务公开栏上公示,公示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
采购类项目中标公告发布网址需与采购公告发布网址一致,中标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十四)定标。工程类项目公示期限内无异议的,发包人应根据发包文件的规定确定中标人,并在5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不按照发包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拒绝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工程合同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形,发包人可以按候选人排名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发包。如组织重新发包的,发包人可以拒绝原中标人再次参加竞标,但应在发包文件中事先明确。
(十五)签订有关合同。发包人应与中标人应按照交易文件约定的时间签订承包合同、建设工程廉洁协议书和安全合同,合同条款须与发包文件及中标人的竞标文件一致,并依照相关规定或要求进行合同备案。
政府采购项目合同需要在“政采云”平台中备案并发布合同公告。
(十六)资料归档。交易完成后,交易分中心应将相关资料收集、整理、并归档。
第二十条 各交易分中心应加强交易现场管理,制定相应的现场管理规定,明确相关的现场工作职责,维护交易活动的正常秩序。
第五章 投诉处理
第二十一条 限额以下工程项目、产权交易项目依法具备投诉资格的竞标人(竞拍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有效时限内向交易工作领导小组进行投诉。交易工作领导小组应将受理投诉的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限额以下政府采购项目质疑投诉的受理与处理依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浙财采监〔2018〕18号)相关规定执行。
国有企业采购项目质疑投诉的受理与处理参照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依法具备投诉资格的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有效时限内向采购文件公告的监督部门(或单位)进行投诉。
第二十三条 限额以下工程项目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投诉书必须具备投诉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章,投诉书由授权代表提交的,需同时提交投诉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个人投诉的,必须要有投诉人本人签字,且表明其具备法定投诉资格。投诉书不符合要求的,交易领导小组应要求其补充完善。
第二十四条 限额以下工程项目受理投诉后,交易工作领导小组应当调取、查阅有关文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并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涉及面广的重大投诉事项,最迟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第二十五条 交易分中心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档案,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限额以下工程项目当事人对交易工作领导小组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交易工作领导小组逾期未做处理的,可以向区公管办提出申述,若确存在相应问题的,区公管办应按相关投诉处理办法要求交易工作领导小组纠正或限期内作出处理。
第六章 项目后续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中标人应严格履行合同,确保工期、质量和安全。严禁转包、违法分包、偷工减料以及以次充好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发包人应加强合同履约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督促中标人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按合同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直至终止合同,并报告交易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十九条 各镇(街道)、部门(单位)、国有直属投资公司应制定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保障交易项目的进度款、履约保证金、变更结算、质保金等的资金安全和规范使用。收支凭证、审核手续、款项往来必须符合相关财务规定。
第三十条 发包人不得随意变更工程量,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必须报交易工作领导小组审批,作为结算依据。变更额超过合同价10%以上的,应有镇(街道)、部门(单位)党(工、组)委会议纪要批准备案。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需编制预算执行书且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三十一条 工程验收应按现行的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进行。采购人应当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各镇(街道)、部门(单位)、国有直属投资公司应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检查,坚决查处各类违法违纪行为。对交易活动中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暗箱操作、肢解工程规避招标、虚假变更等行为的,按规定处理;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在交易活动和履约过程中,竞标人、供货单位、中介机构和评审专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交易工作领导小组应及时向区公管办及相关职能监督部门报告,依照相关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三十四条 绍兴市越城区政务服务服办公室(越城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为越城区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在越城区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与水利局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职权委托范围内,对越城区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实行集中监督管理,负责对各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和各部门(单位)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业务指导培训与技术支持。区发展改革、住建、交通运输、农水等主管部门按规定履行各自职责。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国家法定依法必须招标规模、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以及其他上级规定发生变化的,由区公管办按照上述文件规定调整并公布《绍兴市越城区公共资源进场交易目录》,本办法所指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的规模范围亦作相应调整,与《绍兴市越城区公共资源进场交易目录》公布的限额保持统一。
第三十六条 对以下项目,各镇(街道)、部门(单位)以及各直属国有公司应参照本办法结合自行制定相应的交易管理审批制度和交易程序,加强内部管理,防控廉政风险:
1、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足60万元人民币的施工项目;
2、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足30万元人民币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
3、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足30万元人民币的勘察、设计、监理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项目
4、未达到年度政府采购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与工程建设无关的政府采购或国企采购货物与服务项目
除实行框架协议采购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未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采购人可通过电子卖场采购。电子卖场采购不能满足需求的,采购人可按照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自行采购。
第三十七条 根据越城区财政(国资)部门《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处置有关事项的通知》(越财国资〔2021〕27号)规定,国有企业产权交易及限额以下工程建设交易、货物、服务采购应进入绍兴市产权交易平台交易,各区管国有企业应按照“应进必进,规范操作”的原则,严格执行进场交易制度。本办法与绍兴交易平台相关制度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生效。区级已出台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