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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铁道文旅集团有限公司车站媒体 (第四批)公开招商项目(二次)公告

采购类型:
  • 价格要求:电议
  • 采购数量:大量
  • 包装要求:无要求
  • 采购情况:长期有效
  • 所在地:北京
  • 发布日期:2024-03-26 11:21
  • 信息有效期: 长期有效
采购信息描述
  • 所在地:北京
  • 有效期至:长期有效
  • 浏览次数:251

 

沈阳铁道文旅集团有限公司企业信息车站媒体


(第四批)公开招商项目(二次)公告


招商编号:ZTSYJJS2024-0009


一、招商相关人员及联系方式


1.1招商人信息


招商人:沈阳铁道文旅集团有限公司企业信息


立项联系人:吕晨 电话:18642086309


技术咨询人:黄杰 电话:15304028678


1.2招商实施机构信息


招商机构: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物资采购所企业信息


项目负责人:盖经理


联系电话:024-62080905 15998213711 邮箱:15998213711@139.com


地址:沈阳市铁西区昆明湖街44号


谈判文件售卖发票索取、交易服务费发票索取


开票单位: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物资采购所企业信息


发票联系人:财务科


联系电话:024-62080701、024-62080702、024-62080703、024-62080710


服务费发票联系财务科开具。


标书款发票自行扫码开具。请认真填报开票信息,核实准确后“申请开票”。


注:发票(工本费和服务费)分增值税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两种,金额1万元以上且为一般纳税人时,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余一律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招商项目


(一)立项情况:沈阳铁道文旅集团有限公司企业信息车站媒体招商,具体情况如下:


A01:长春站候车大厅内检票口上方夹层8块LED背光源灯箱媒体,招商底价 万元/年(不含税)[1.中商人负责画面的制作、更换、巡检、保洁日常维护,并承担相应费用。2.广告发布合同履约结束或提前终止后,中商人负责将媒体广告画面恢复为招商人指定招商画面,换刊费用由中商人承担,否则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3.广告媒体电费由招商人承担,每天供电时间不超过十小时(10:00-20:00)。4.媒体上刊前需上报招商人进行审批,审批手续办理完毕后才可上刊。5.招商人负责该媒体、设备及电线路维修维护和所有的设备使用相关费用。6.本次招商项目为长春站候车大厅内检票口上方夹层8块LED背光源灯箱,媒体位置及尺寸详见权重表],媒体使用期限3年。


本项目招商人及立项单位将不统一组织现场踏勘,竞标人在竞标之前必须到现场对媒体进行确认,招商人有权要求中商人无偿发布中央、省委和省政府以及铁路部门要求发布公益广告和正面宣传内容(具体以上级或局客运部门要求为准)。所有媒体执行技术标准参照《沈阳局集团公司客运站车广告管理实施细则》沈铁客[2022]31号执行。


我单位承诺:立项中所定制的商务、技术等条款均无指向性,无量身定做指定某一单位的行为;严格执行本立项描述表的预算数量,如超过预算数量,重新组织竞商立项。经与主管业务部沟通,本项目系我公司独家经营项目,主管业务部对本项目的履约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二)竞商底价:(不含税,税率为6%,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遇国家税率变化,以调整后税率为准)。


1.付款方式:“先付后使用”原则,A01按季度付款。


中商人首次付款应在合同签订后5日内付清第一次广告费。中商人履约保证金按中商价格年标的额10%收取(含税),中商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日内付清履约保证金,需由中商人账户汇入至沈阳铁道文旅集团有限公司企业信息长春传媒分公司账户,未按期缴纳履约保证金,取消中商资格,竞商保证金不予退回。


以“先付款后使用”原则,如中商人未按合同约定付款,合同自动解除,并且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之后每到付款期前15日内付清下一期款项。中商人不按期付款,在付款截至到期后,每逾期一日,支付合同逾期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如中商人逾期支付达30日,招商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追偿中商人的违约责任,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中商人承担。


2.本项目签约期限为:A01三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3.本项目签约合同均以人民币结算,付款方式为银行电汇,招商人不接受非即期的承兑汇票。


(三)其他


1.评标方式:按包件总价或按物资(设备)单价竞价


2.是否允许拆包竞商:否


3.转租是否要求:不允许媒体整体转租


4.电力增容约定: 无


5.消防办理约定:无


6.项目产权情况:隶属于沈阳铁道文旅集团有限公司企业信息


7.中商单价包含(水、电、暖、物业费、房屋维修费):


二、公开竞商依据


《沈阳铁道文旅集团有限公司企业信息总经理会议纪要》。


三、招商方式及评审方式


具体事宜明确如下:


1.本项目采用三轮报价方式,以最高价确认中商人,第三轮报价如遇相同报价追加报价轮次,直至唯一最高价产生。


2.如只有一家报名时,也可直接开标,采用谈判方式确定中商人。


3.每次步长0.2万元。


四、招商底价及合同期限


竞商底价:(不含税,税率为6%,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遇国家税率变化,以调整后税率为准)。

本项目签约期限为:A01三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五、广告发布重要要求、合格竞商人资格条件、商务条款、相关附件、合同文本及广告媒体作业安全协议书


(一)广告发布重要要求


1.广告发布内容不得有损铁路形象,且不能出现交通运输业竞争对手的营销宣传内容。


2.所有广告内容经招商人审查通过后方可上刊。


(二)合格竞商人资格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企业。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1)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投标人须提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www.gsxt.gov.cn”)查询截图加盖公章。


(2)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投标人须提供“信用中国”(网址:“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截图加盖公章。


3.具备有效的合法经营资质。新版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4.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投标人须提供“中国裁判文书网”(网址:“wenshu.court.gov.cn”)查询截图加盖公章。


(三)商务条款


1.竞商人具有广告发布、广告代理项目相关经营许可及资质或经营范围含广告发布、广告代理。


2.以往有下列不良行为的竞商人不得参与竞商:


与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及所属企业合作,存在拖欠款项或履约保证金;


与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及所属企业合作,存在延迟签订合同或进场超期,无故弃标(截至本次竞商日两年内)等履约不良记录;


与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及所属企业合作,自本次招商日前三年内存在过诉讼法律纠纷关系的。


④竞商造假等不良行为。


⑤存在上述①-④情形之一的法人或法定代表人、董事(执行董事)、监事、股东名下(实际管理或实际控制)其他公司参与竞商时,也视为具有不良行为的竞商人,不得参与竞商。


以上内容需竞商人提供承诺函,如中商方承诺与实际不符,将取消中商资格,竞商保证金不予退返。


注:承诺函内容见附件一(包含但不限于附件一中内容)。


3.竞商人对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完整、真实和准确负责。


4.无论竞商人是否中商,竞商人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竞商活动有关的全部费用。


5.竞商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如法定代表人自己参加竞商的只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如授权其他人参与竞商的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经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6.竞商保证金交纳情况(附银行回执复印件)。


7.竞商人有义务向招商人提供与竞商有关的文件材料,保证材料的真实、完整、及时。


8.有关竞商的其他资料,可与招商人联系。


9.竞商保证金按底价10%收取,需由竞商单位账户缴纳。中商人履约保证金按中商价格年标的额的10%收取(含税),中商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日内付清履约保证金,汇入至沈阳铁道文旅集团有限公司企业信息长春传媒分公司账户,中商人应于自中标通知书发出日起30日内签订合同,中商人未按期支付履约保证金,不得签订合同。中商人未按期签订合同,视为自动放弃中商资格,竞商保证金不予退回,并列入招商黑名单。


10.不接受自然人、联合体参与竞商。


11.提供上年度财务报表,上年度不亏损且当前货币资金结余超过招商底价。


12.合同期满后若中商人无违约、无赔偿、无罚款、无任何拖欠费用的情况,15个工作日内退还履约保证金(不计息)。


13.广告发布


①中商人负责媒体广告发布内容的政府报批手续及广告画面的提供,并自行承担制作费用。


②中商人广告制作要符合《广告法》及铁路部门的相关规定,达到清晰、美观、整洁、无褶皱,所有广告制作费用由中商人承担。


③广告发布内容不得有损铁路形象,且不能出现交通运输业竞争对手的营销宣传内容。所有广告内容经招商人审查通过后方可上刊。


④因中商人广告发布内容产生的一切法律纠纷,均由中商人负责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⑤在合同期内中商人如需对广告画面更新,制作安装费用由中商人承担。


⑥中商人承担合同项下行使媒体使用权和非招商人原因所产生的任何法律责任及因此而产生的连带责任,且不得妨碍正常的铁路运营。


⑦中商人需接受政府及铁路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⑧中商人保证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所需要的物品、广告、宣传等无侵害第三人之著作权、肖像权等相关知识产权或违反法律法规之事项,若招商人因此遭受任何损失,中商人应负责赔偿。


14.特别约定


①中商人在合同期限内签署的广告经营合同导致在合同到期日及以后发生的任何争议、纠纷和诉讼,均不影响招商人于合同到期日终止中商人的该合同项下广告媒体使用和经营权行为。


②包件内媒体,因地方政府、铁路方要求部分拆除时,招商人、中商人根据媒体面积或权重比另行商定并签订补充协议。


③如遇铁路方、地方政府等要求拆除或者改造媒体,中商方必须无条件终止合同,并按实际合同履行天数结算发布费用。


④禁止发布违反《广告法》或其他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医疗、药品、医疗器械等影响铁路形象的广告。


15.竞商文件及其附件是签订合同的依据。严格履行合同是竞商人的基本义务。


16.竞商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竞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①中商人未按照竞商文件要求及中商通知书下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应签订书面合同而未签订的。


②中商人的资格文件和竞商人竞商文件等资料有虚假情况的(包含存在不良行为的)。


③中商人存在其他不正当行为的。


④中商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0日内未及时缴纳履约保证金的。


17.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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