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商务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企业信息持有的9座高速公路擎天柱广告牌
公告类型:招标公告
公告详情
标的名称 宁夏商务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企业信息持有的9座高速公路擎天柱广告牌
项目编号 GR2023CQ1005633 转让底价 203.4万元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2023-11-21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2023-12-04
标的所在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资产类别 其他
转让方承诺
标的简况
转让方简况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现提出申请,将本资产通过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并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我方已知晓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及配套细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2、本次资产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交易标的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已设定担保物权的国有资产转让,符合民法典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通过;
3、我方转让资产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4、我方所提交的资产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违约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同意以我方在信息披露中设定的交易保证金金额承担违约责任。交易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我方进行追偿。
二、标的简况
标的名称 宁夏商务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企业信息持有的9座高速公路擎天柱广告牌
标的描述 标的系宁夏商务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企业信息持有的9座高速公路擎天柱广告牌,规格及坐落详见《资产明细表》(公告附件)。
标的所在位置 详见《资产明细表》(公告附件)
转让底价(万元) 203.4万元
评估报告文号 正业通评报字(2023)第052号
评估基准日 2022-12-30
重要信息披露 据评估报告载:
1、根据被评估单位提供的原宁夏经济技术协作开发公司与宁夏高等级公路管理局签订的经营合同等资料,移交至宁夏商务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企业信息后广告牌一直未缴纳设置费,故本次评估假设纳入评估范围内的资产在可持续使用期内可正常使用且不考虑设置费。
2、根据原宁夏经济技术协作开发公司与宁夏高等级公路管理局签订的经营合同等委托人提供的资料显示,土地权属归宁夏高等级公路管理局,且纳入本次评估范围内的广告牌已取得合法的审批手续,故评估对象剩余经济耐用年限仅参照其他构筑物经济年限计算确定。
3、委托人提供的建设合同、批复等资料显示,广告牌原批准期限已到期。经向委托人了解情况,并商请委托人向原审批机构问询经营期限事宜,截止评估报告日无回复。委托人说明自广告牌原经营期限到期后,广告牌在原宁夏经济技术协作开发公司一直正常经营使用,委托人接受资产后也一直正常经营使用。评估对象处于高速公路保护区内,未经允许不得进行建设,且评估范围内的构筑物(广告牌)仍可继续使用,故本项目中不以原核定经营期限作为判断经济寿命年限的评估依据。
标的踏勘联系人 毛女士 联系电话 13709572751
三、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名称 宁夏商务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企业信息
行为批准机构 宁夏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评估备案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以下交易条件为转让的基本条件,是产权交易合同的必备条款。意向受让人在提出受让意向时不得低于该条件,但可对该条件进行细化和补充,其中优于该基本条件的内容应当作为转让文件和产权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一、意向受让方可在挂牌期内通过现场报名(工作时间)或网上报名(详见网上报名操作指南https://www.cquae.com/help/)两种方式办理报名手续,并交纳对应的交易保证金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挂牌截止日24时前交纳,以到账为准)。
二、若信息披露期间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则采取协议方式以不低于转让底价成交;若信息披露期间有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三、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判断自身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规定要求的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自身不符合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导致的费用、风险和损失。
四、为保护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2)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受让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4)各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5)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6)本公告或公告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交易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下,重庆联交所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五、意向受让方须通过相关资料、实地踏勘等方式详细了解标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外观、型号、使用状况、经营期限等)及有关政策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高速公路广告牌经营管理相关规定、限购、限售及税收政策等),若决定受让,须在报名时承诺将自行承担相应的风险。转让标的均以实物现状交验为准,意向受让方在挂牌期间有权利及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为由退还标的或拒付剩余交易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六、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汇入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合同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全额交纳交易价款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处置。
七、本项目转让价格含增值税,转让方按税务相关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受让方须按转让方要求提供开票信息。如需转让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受让方须提供相关纳税资格证明。
八、若标的资产转让后需交纳设置费,则该笔费用由受让方承担,除此之外,本次交易涉及的其他税、费按相关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
九、自转让方收齐全部交易价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转让方以现状移交全部标的。意向受让方应按转让方安排及时接收标的,并在现场与转让方办理相关移交手续,逾期则一切责任和后果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标的移交后产生的一切责任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标的资产的保管、运营、维护、相关许可办理、安全及环保责任等)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及重庆联交所不承担任何相关责任。
十、意向承租方须按照附件《承诺函》内容参与交易。
十一、项目的备查资料:资产评估报告。
受让方资格条件 无
交易保证金设定 是否交纳保证金 是 交纳金额 40.00 万元
交纳截止时间 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交纳方式 转账
信息披露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交易方式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交易机构 交易机构名称 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
交易机构联系人 鹤先生 联系电话 18610612559
附件下载:
承诺函(1)_d20228
固定资产表_v06th2
文件附件下载
承诺函(1)_d20228
固定资产表_v06th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