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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铁道文旅集团有限公司车站媒体竞商 (第三十四批)公开招商公告

采购类型:
  • 价格要求:电议
  • 采购数量:大量
  • 包装要求:无要求
  • 采购情况:长期有效
  • 所在地:北京
  • 发布日期:2023-11-15 12:45
  • 信息有效期: 长期有效
采购信息描述
  • 所在地:北京
  • 有效期至:长期有效
  • 浏览次数:261

沈阳铁道文旅集团有限公司企业信息车站媒体竞商

(第三十四批)公开招商公告

招商编号:ZTSYJCGS2023-0817

一、招商相关人员及联系方式

1.1招商人信息

招商人:沈阳铁道文旅集团有限公司企业信息

立项联系人:吕晨 电话:18642086309

技术咨询人:黄杰 电话:15304028678

1.2招商实施机构信息

招商机构: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物资采购所企业信息

项目负责人:盖经理

联系电话:024-62080905 15998213711 邮箱:15998213711@139.com

地址:沈阳市铁西区昆明湖街44号

谈判文件售卖发票索取、交易服务费发票索取

开票单位: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物资采购所企业信息

发票联系人:财务科

联系电话:024-62080701、024-62080702、024-62080703、024-62080710

服务费发票联系财务科开具。

标书款发票自行扫码开具。请认真填报开票信息,核实准确后“申请开票”。


注:发票(工本费和服务费)分增值税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两种,金额1万元以上且为一般纳税人时,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余一律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招商项目

(一)立项情况:沈阳铁道文旅集团有限公司企业信息车站媒体招商,具体情况如下:

A01:长春站候车室12306服务台上方、长春站候车室A2-3、B2-3检票口上方5处LED显示屏媒体,招商底价*万元/年(不含税)[1.中商人负责画面制作、更换等日常维护,并承担相应费用。2.广告发布合同履约结束或提前终止后,中商人负责将媒体广告画面恢复为招商人指定招商画面,换刊费用由中商人承担。3.LED显示屏通电时间以长春站运营时间为准(24小时),广告屏部分电费由中商人承担,中商人需与当地铁路供电部门签订供用电合同,按要求安装计量设备,按时缴纳电费以及用电保证金,并每月将缴费凭证提报招商人备案,若因未按时缴纳电费造成媒体无法正常使用,招商人不承担任何补偿、赔偿责任,中商人自行承担后果。4.因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相关主管部门要求或招商人业务发展需要终止合同,双方互不承担责任,按照实际合作时间计算发布费用。5.媒体视频上刊前需上报招商人进行审批,审批手续办理完毕后才可上刊。6.招商人负责该媒体、设备及电线路维修维护和所有的设备使用相关费用。7.本次招商项目为长春站候车室12306服务台上方、长春站候车室A2-3、B2-3检票口上方5处LED显示屏媒体,媒体位子及尺寸详见权重表],媒体使用期限3年。

本项目招商人及立项单位将不统一组织现场踏勘,竞标人在竞标之前必须到现场对媒体进行确认,招商人有权要求中商人无偿发布中央、省委和省政府以及铁路部门要求发布公益广告和正面宣传内容(具体以上级或局客运部门要求为准)。所有媒体执行技术标准参照《沈阳局集团公司客运站车广告管理实施细则》沈铁客[2022]31号执行。

我单位承诺:立项中所定制的商务、技术等条款均无指向性,无量身定做指定某一单位的行为;严格执行本立项描述表的预算数量,如超过预算数量,重新组织竞商立项。经与主管业务部沟通,本项目系我公司独家经营项目,主管业务部对本项目的履约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二)竞商底价:*万元/年 (不含税,税率为6%,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遇国家税率变化,以调整后税率为准)。

1.付款方式:“先付后使用”原则,按年度付款。

中商人首次付款应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付清第一次广告费。中商人履约保证金按年标的额的10%收取(含税),中商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日内付清履约保证金,需由中商人账户汇入至沈阳铁道文旅集团有限公司企业信息沈阳传媒分公司账户,未按期缴纳履约保证金,取消中商资格,竞商保证金不予退回。

以“先付款后使用”原则,如中商人未按合同约定付款,合同自动解除,并且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之后每到付款期前15日内付清下一期款项。中商人不按期付款,在付款截至到期后,每逾期一日,支付合同逾期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如中商人逾期支付达30日,招商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追偿中商人的违约责任,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中商人承担。

2.本项目签约期限为:A01三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3.本项目签约合同均以人民币结算,付款方式为银行电汇,招商人不接受非即期的承兑汇票。

三、招商方式及评审方式

具体事宜明确如下:

1.本项目采用三轮报价方式,以最高价确认中商人,第三轮报价如遇相同报价追加报价轮次,直至唯一最高价产生。

2.如只有一家报名时,也可直接开标,采用谈判方式确定中商人。

3.每次步长0.2万元。

四、招商底价及合同期限

竞商底价:*万元/年 (不含税,税率为6%,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遇国家税率变化,以调整后税率为准)。

五、广告发布重要要求、合格竞商人资格条件、商务条款、相关附件、合同文本及广告媒体作业安全协议书

(一)广告发布重要要求

1.广告发布内容不得有损铁路形象,且不能出现交通运输业竞争对手的营销宣传内容。

2.所有广告内容经招商人审查通过后方可上刊。

(二)合格竞商人资格条件:A01: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企业。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近三年经营活动中无行政处罚,无被法院认定构成违约、故意侵权等违法失信行为。

2.具备有效的合法经营资质。新版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3.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三)商务条款

1.竞商人需具备广告发布、代理项目相关资质。

2.以往有下列不良行为的竞商人不得参与竞商:

与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及所属企业合作,存在拖欠款项或履约保证金;

与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及所属企业合作,存在延迟签订合同或进场超期,无故弃标(截至本次竞商日两年内)等履约不良记录;

与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及所属企业合作,自本次招商日前三年内存在过诉讼法律纠纷关系的。

④竞商造假等不良行为。

⑤存在上述①-④情形之一的法人或法定代表人、董事(执行董事)、监事、股东名下(实际管理或实际控制)其他公司参与竞商时,也视为具有不良行为的竞商人,不得参与竞商。

以上内容需竞商人提供承诺函,如中商方承诺与实际不符,将取消中商资格,竞商保证金不予退返。

注:承诺函内容见附件一(包含但不限于附件一中内容)。

3.竞商人对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完整、真实和准确负责。

4.无论竞商人是否中商,竞商人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竞商活动有关的全部费用。

5.竞商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如法定代表人自己参加竞商的只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如授权其他人参与竞商的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经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6.竞商保证金交纳情况(附银行回执复印件)。

7.竞商人有义务向招商人提供与竞商有关的文件材料,保证材料的真实、完整、及时。

8.有关竞商的其他资料,可与招商人联系。

9.竞商保证金按底价10%收取,需由竞商单位账户缴纳。中商人履约保证金按中商价格年标的额的10%收取(含税),中商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日内付清履约保证金,汇入至沈阳铁道文旅集团有限公司企业信息长春传媒分公司账户,中商人应于自中标通知书发出日起30日内签订合同,中商人未按期支付履约保证金,不得签订合同。中商人未按期签订合同,视为自动放弃中商资格,竞商保证金不予退回,并列入招商黑名单。

10.不接受自然人、联合体参与竞商。

11.提供上年度财务报表,上年度不亏损且当前货币资金结余超过招商底价。

12.合同期满后若中商人无违约、无赔偿、无罚款、无任何拖欠费用的情况,15个工作日内退还履约保证金(不计息)。

13.广告发布

①中商人负责媒体广告发布内容的政府报批手续及广告画面的提供,并自行承担制作费用。

②中商人广告制作要符合《广告法》及铁路部门的相关规定,达到清晰、美观、整洁,所有广告制作费用由中商人承担。

③广告发布内容不得有损铁路形象,且不能出现交通运输业竞争对手的营销宣传内容。所有广告内容经招商人审查通过后方可上刊。

④因中商人广告发布内容产生的一切法律纠纷,均由中商人负责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⑤在合同期内中商人如需对广告画面更新,制作安装费用由中商人承担。

⑥中商人承担合同项下行使媒体使用权和非招商人原因所产生的任何法律责任及因此而产生的连带责任,且不得妨碍正常的铁路运营。

⑦中商人需接受政府及铁路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⑧如果电费由中商人承担的,中商人依据铁路供电部门计价标准,向各铁路供电单位或直接向铁路供电段结算,据实支付电费,并向结算单位索取发票,中商人电费计费期自中商人发布之日起开始计费。

⑨中商人保证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所需要的物品、广告、宣传等无侵害第三人之著作权、肖像权等相关知识产权或违反法律法规之事项,若招商人因此遭受任何损失,中商人应负责赔偿。

14.特别约定

①中商人在合同期限内签署的广告经营合同导致在合同到期日及以后发生的任何争议、纠纷和诉讼,均不影响招商人于合同到期日终止中商人的该合同项下广告媒体使用和经营权行为。

②包件内媒体,因地方政府、铁路方要求部分拆除时,招商人、中商人根据媒体面积或权重比另行商定并签订补充协议。

③如遇铁路方、地方政府等要求拆除或者改造媒体,中商方必须无条件终止合同,并按实际合同履行天数结算发布费用。

④禁止发布违反《广告法》或其他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医疗、药品、医疗器械等影响铁路形象的广告。

15.竞商文件及其附件是签订合同的依据。严格履行合同是竞商人的基本义务。

16.竞商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竞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①中商人未按照竞商文件要求及中商通知书下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应签订书面合同而未签订的。

②中商人的资格文件和竞商人竞商文件等资料有虚假情况的(包含存在不良行为的)。

③中商人存在其他不正当行为的。

④中商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0日内未及时缴纳履约保证金的。

17.签订合同

自《中商通知书》下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中商人未与招商人签订书面合同,视为中商人自动放弃中商权利,并没收中商人的竞商保证金,同时将被列入招商黑名单,三年内不得参与任何形式招标。

签订合同前如发现中商人存在过不良行为时(详见本文件第五项广告发布重要要求、资格条件、商务条款即合同文本),合同内需增加担保条款等内容(抵押或保证,保证人范围:法定代表人或实际经营管理人员)。

18.广告内容

①招商人有权审查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对不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有损铁路形象和利益的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招商人有权要求中商人做出修改,中商人做出修改前,招商人有权拒绝发布。

②招商人不承担因中商人发布广告所产生的任何法律责任,亦不承担因此而产生的连带责任。

③中商人制作发布内容要严格落实铁路部门广告管理等有关规定,不得损害铁路形象和利益。

④中商人不得用违法、违反社会公德等有争议的社会公众人物制作发布广告,不得利用有争议的社会公共事件制作发布广告。

⑤中商人要确保内容发布人员政治可靠,严格执行审核后再发布的规定。内容发布时,必须经铁路部门许可,由铁路部门确立的联系人陪同共同发布。未经审核私自发布按中商人单方违约追究责任。

⑥中商人不得通过互联网或远程控制发布广告,媒体设备不得接入互联网,要在根源上避免被攻击或破坏。

⑦招商人有权要求中商人无偿发布中央、省委和省政府以及铁路部门要求发布的公益广告和正面宣传内容。

⑧广告发布环节出现问题,招商人有权立即采取措施停止设备运营。

⑨媒体产权方确保约定的广告媒体设备的运行良好, 画面整洁,发生故障时应立即派人修复。特别是重大节日、政治活动和政府或铁路有重要活动时,要保证设备正常运营。

⑩中商人要设置招商人对广告发布设备的可控环节,一旦发生问题,可保证招商人第一时间关闭设备。

铁路部门检查发现广告内容和广告设备存在问题,提出意见后,中商人必须第一时间按要求整改。

19.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

①由于一方过错,造成合同以及合同相关附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招商人、中商人均有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招商人、中商人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②中商人应按照合同要求及时支付各项款项,中商人应按包件设置要求付款方式付款,如不按期付款,在付款日截止后,每逾期一日,按日支付合同逾期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如中商人逾期支付达30日,招商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追偿中商人的违约责任,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中商人承担。

③凡因合同以及合同相关附件和补充协议引起的或与合同以及合同相关附件和补充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招商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解决争议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合同以及合同相关附件和补充协议的其他各项条款应继续履行。

20.不可抗力

由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战争以及其他(包括但不限于天灾、罢工、暴动、传染病爆发、暴风雨或其他自然灾害)不可预见的并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一方,应立即将事件的有关情况通知另一方,并在通知行为发生后30个工作日内提交该不可抗力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出具(法律不允许除外)。按照事件对履行合同的影响程度,由招商人、中商人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延期履行合同。对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损失,任何一方不得提出赔偿要求。

21.其他

在合同签署日,双方互相陈述并保证:

①该方是根据国家法律合法成立、有效存续并信誉良好的法人。

②该方具有签署合同、履行合同以及合同的相关协议所需的一切权利、资质、授权及许可,并在合同期限内持续合法有效。

③该方在合同上签字的代表已得到签署合同所需的授权,其签署的合同可对该方形成约束。

④签署和履行合同均不会与法律或司法机关的判决发生冲突;

⑤一方在合同签署生效日前的任何争议、纠纷和诉讼,均不影响另一方独立合法取得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⑥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信息及承诺都是真实无误的;

⑦合同一方在合同所做的陈述和保证在任何时候发现不真实或误导,由此给另一方造成任何损失、损害、索赔、要求和处罚,另一方有权得到赔偿并免受损害。

⑧除非合同另有规定,任何一方在发送合同项下或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时,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专人送达或用公认快递服务寄送至本协议注明的签署人通讯地址(该签署人或通讯地址变更当日亦应通知本协议另一方)或合同签署人指定的接受者地址,并由合同签署人或合同签署人指定的接受者签收,否则不被认为已经送达。如果送达一方能够证明被送达一方对送达的通知拒绝签收,即被认为已经送达。

⑨合同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通知送达后15个工作日内没有取得另一方的答复时,发出通知的一方可以认定接受通知的一方放弃自己的相关权利,并据此行事。如果一方接到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没有回复另一方要求其纠正违约行为的通知,则另一方可以直接提请争议解决。在上述情况下,拒绝回复的一方应该承担另一方为解决争议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公证费用、律师代理费和诉讼费用。

⑩为使合同合法生效和履行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印花税、登记费、评估费、审计费,由发生费用的一方或委托方承担。

合同所加入的标题只是为了方便援引之用,并不影响对合同条款内容的解释。

22.包件内“价格权重”指包件内每单项媒体的价值比重(含竞拍溢出价),如包件内媒体发生变化时,按“价格权重”签订补充协议,进行增减。

23.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专户信息:

户 名: 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物资采购所企业信息

开户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沈阳铁路支行

银行账号: 3301002209249050332

邮箱:物资设备采购供应所00邮箱

联系人:刘子佳

电话:15004003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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